2015年9月2日,司法部、商務部發布
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范圍的通知
”(國稅發〔2015〕99號)9月10日,商務部發布了《關于在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范圍內實施和進一步擴大有關問題的新聞稿》(
商務部新聞稿2015年第61號
)。這六個專業
金融事務
監管文件讓肖偉很難
所得稅
減半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給小微企業帶來了很好的機會,同時也讓業內猜測2015年小微企業減免稅如何計算。對此,筆者認為應把握以下三大變化。
一是折扣范圍進一步擴大。
國稅發〔2015〕99號通知第一條規定:“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含30萬元,下同)。對于兩者之間的小企業和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并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納稅
所得稅
。《通知》第三條還明確規定執行稅發〔2015〕34號,可見,在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的范圍內,2015年起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的小微企業從2015年10月1日起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小微企業,優惠范圍進一步擴大。但一般來說,只是擴大了折扣范圍,并沒有擴大折扣幅度。
二、折扣周一算。
雖然國稅發〔2015〕34號和國稅發〔2015〕99號確定的折扣截止日期沒有變化,是2017年12月31日,但根據國稅發〔2015〕99號通知第二條:“對于本通知明確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將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代表上海公司。可見,稅[2015]99號以2015年9月初為界,將2015年至2017年整個三年優惠期劃分為兩個周一。2015年前9個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小微企業,可享受外商投資小微企業待遇。2015年10月至2017年初,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微企業可享受外商投資小微企業待遇。
三、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單線計算。
國稅發〔2015〕99號通知要求小微企業2015年前9個月和后3個月的收入要分開計算,但在如何理解和實施單線計算的公共政策上往往存在一些誤解或猶豫。本質上,這不僅僅是一個如何單線計算的問題,更是一個如何全面理解和準確執行財稅[2015]99號通知的問題。
結合61號新聞稿的相關補充規定,筆者認為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理解和執行:
1.符合折扣中規定的條件。如果2015年小微企業年均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下同),或者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當年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或者2016年至2017年每年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則小微企業可以將其收入減少至應納稅所得額的50%,然后向企業繳納
2.一些符合明確折扣規定的情況(這種情況僅適用于2015年)。小微企業2015年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但不高于30萬元的,由于2015年9月初之前可減半的外商投資應納稅所得額僅限于20萬元,因此9月初之前按全年折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能享受減半的外商投資。
但自2015年10月起,可享受一半外商投資的小微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增加到30萬元,因此10月至12月底折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享受小微企業外商投資,即10月1日后按經營管理結束比例計算的所得, 2015年至2015年底經營管理可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可按20%的稅率繳納。 這就是單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
但必須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小微企業在2015年前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將實行外資減半預繳,因為
達成最終和解
金額已付,多退少補。
3.與折扣不符。小微企業2015-2017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每年30萬元的,不能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根據61號新聞稿的明確規定,今年企業所得稅預繳是由于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和少繳
達成最終和解
應該是有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