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昨天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6年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2號公眾個稅籌劃報告)
,并對2016年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年度納稅申報難題作了具體說明。
政策翻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6年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公告2017年第12號
為了有效實施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公告97號”)明確規定,2016年企業研發費用現為稅前。扣除,
企業個人所得稅
現將年度納稅申報難點公告如下:
一、企業享受稅前扣除研發費用政策的,應在年度納稅申報中,按照97號公告第六條第(一)項的明確規定,報送《開發項目研發費用狀況匯總表》(以下簡稱《狀況匯總表》)
二、企業享受稅前扣除研發費用的政策,并填寫“中華民國
企業個人所得稅
在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開發費用加扣除折扣明細表”(A107014)中,只填寫第10行第19列“開發費用加本年扣除總額”,統計數據可能是序號11“Xi”中填寫的“金額”。狀態匯總表的“本期具體扣款總額”。
3.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的企業
個人所得稅的結算和繳納
。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