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海關總署廣西分局,中國海關各直屬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金融監管處處長代表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2011-2020年進口天然氣和2010年初前中東天然氣項目進口天然氣如何合理避稅的通知》(財稅[2011]3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變更進口天然氣稅外商投資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39號)
特此通知。
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