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營改增后兩個單位之間的未償還貸款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在網民中引起了熱烈的討論。學生回應每日稅務新聞季,做了一個研究。
關聯企業無償借用資金繳納營業稅已成為共識
首先從營業稅時期的稅收規定說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或者外國企業設立的從事制造、經營、管理、娛樂活動的政府機構及其附屬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辦理。收取或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與個人之間的業務往來以合理的避稅方式收取或支付價款和費用,從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無權進行適當的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有下列業務往來的,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其應納稅額: (二)資金支付或接收的貸款超過或低于兩個無關聯關系企業之間可以約定的金額,或者匯率超過或低于同類型業務的長期匯率;個人合理避稅的方法
國稅函[1995]156號文第10條規定,無論國際金融
政府機構或其他單位,只要是向他人出借資金的行為,都應視為利息行為,據”
國際融資
個人合理避稅方法營業稅是對銀行業的稅目征收的。即使關聯方之間沒有貸款交易,由于涉及
投資
對于轉讓價格,稅務機關無權以歷年同類型利率作為營業稅計稅基數計算借款人的利息收入。
據此,業內人士認為,關聯企業之間的無償借用資金應繳納營業稅。
非附屬企業不繳納無償借用資金
增值稅
它源于營業稅的夢想
參考商務部的一個支付問答:
商務部支付問答:企業無償貸款財務處理
發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難度細節
A、公司臨時將自有占用資金500萬借給B,每周2個月,B、公司到期時按協議向A償還500萬(無貸款),B、公司未具體向A支付貸款。請問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是應該按照金融機構歷年的利息來計算利息收入,還是通過其他方式來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無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嗎?二、甲公司臨時以銀行貸款500萬元借給乙公司,一周后乙公司按協議(無貸款)償還甲公司500萬元,乙公司未具體向甲公司支付貸款。請問這種情況a,公司是否應該改變相應的財務費用?如果企業沒有發生變化,稅務機關是否無權責令企業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意見回復
您好:
你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支付討論問題已經收到,對你提供的數據詳細回復如下:
1.關于無償劃轉資金給他人的涉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組織法》(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法規定的勞務、轉讓資產或者出售資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組織法》(司法部、商務部2008年第52號令)法律法規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條所稱提供勞務、轉讓資產或者出售資產,是指法律規定的提供勞務、轉讓資產或者有償轉讓資產產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在貨幣、貨運或者其他經濟發展中獲取個人利益。
所以,如果兩個公司之間或者一個人和公司之間沒有貨幣兌換(免費貸款),就不交營業稅。因為免貸沒有收入,所以不涉及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
營改增后,兩個單位之間應支付免費貸款
增值稅
中華民國
營業稅
《組織法》法律法規第五條規定: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應稅行為:
(一)該單位或者一人將資產或者農用地的所有權無償給予其他單位或者一人的;
(二)增加后出售該建筑的單位或個人的原有行為(以下簡稱自建);
(三)司法部、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綜合推廣
營業稅
《關于增值稅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稅發〔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出售公共服務、資產或資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免費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公共服務,但慈善事業或者面向全社會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讓資產或者資產,但用于慈善事業或者面向全社會的除外。
(三)司法部、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組織法》法律法規未將無關企業無償借用資金列為應稅行為。36號通知擴大了原營業稅中“賣得像賣了一樣”的基本概念,涵蓋所有公共服務、資產和資產(僅用于慈善事業或單純用于全社會的除外)。)
據此,各地正在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在政策的有效范圍內,人們普遍認為,免費貸款需要被視為銷售和繳納增值稅。
基于以上研究,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個人采取合理避稅的方法后,無論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單位或集團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一人無償借款都要繳納增值稅,而第三方無償借款不需要視為銷售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