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意見的,可以書面形式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重新評價。月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發布了一份聲明,進一步明確了稅收抵免補充評估的細節、用于重新評估的正式文件格式以及具體的操作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評估和重新評估特定稅收抵免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抵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抵免管理必要性的公告(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必要性》),現就稅收抵免的補充評估和再評估公告如下:
1.納稅人因《必要性》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情形被解除納稅義務,或者未能對當期進行評估的,可以填寫《稅收抵免補充評估通知書》(附件1),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稅收抵免評估。配額管理機關和租金管理機關的納稅人應在第一時間相互溝通,移交重新評估申請,并按照必要性第三章的明確規定進行稅收抵免重新評估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評估管理,并將納稅信用評估數據(附件2)反饋給納稅人或為評估結果提供自助查詢公共服務。
二、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顧慮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前夕,填寫《納稅信用再評價通知書》(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再評價。進行評估的稅務機關應根據必要性的第三章審查企業的合理避稅技巧。定額管理機關和地租管理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在第一時間相互溝通,相互傳遞重新評估申請,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重新評估管理工作,并將稅收抵免重新評估數據(附件4)反饋給納稅人或者為重新評估結果提供自我查詢公共服務。
三、稅務機關負責人應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納稅信用再評價和再評價情況報省級稅務機關備案,并為A類納稅人出具狀態變更通知書。省級稅務企業合理避稅技能主管部門應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對本網站首次發布的納稅信用評估數據進行修訂,并將甲類納稅人的變更情況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公共服務部)。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月起施行。
特此宣布。
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9日
一、公告的歷史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理避稅技巧的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必要”)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對稅收抵免評估結果有意見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做出評估的稅務機關申請重新評估。進行評估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必要性第三章的明確規定進行審查;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納稅人因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情形未被認定的(涉嫌稅收違法行為已被查處的;通過
財政部門已發現稅務違法,稅務機關已為司法機關做好準備,但尚未完成;已申請財政行政復議、提起法院尚未認定)解除并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稅收抵免評估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必要的第三章明確規定。據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發布了本公告,以進一步明確稅收抵免補充評估的具體內容、用于重新評估的公文樣式和具體操作要求。
二、關于稅收信用評價、重新評價的規定的說明
(1)簡易抵稅申請補充評估適用于因《必要性》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況而未參加當期抵稅評估,隨后上述情況解除,或未能對當期抵稅進行評估的納稅人。稅收抵免重新評估適用于稅收抵免評估結果相關的納稅人。
(2)關于受理申請的期限納稅人可以在稅收抵免評估結果公布后的任何一周內申請補充本年度稅收抵免評估,但只能在稅收抵免評估結果公布后的前夜申請重新評估本年度稅收抵免。
(三)對于受理申請機構的納稅人負責人,配額管理機關和租金管理機關均可受理納稅人的稅收抵免再評估和再評估申請。
(四)結果反饋在完成稅收抵免再評價或再評價管理工作后,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以下任一方式向納稅人反饋再評價或再評價的結果:一是反饋稅收抵免評價數據(適用于再評價)或稅收抵免再評價數據(適用于再評價);二是為補充評價或重新評價結果提供自我查詢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