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應當扣除60%,但最低金額不得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的5‰。在一定扣率的基礎上,增加了最低扣率限額。
法律上有相應的扣除比例,但沒有具體的業務招待費。一般來說,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包括兩部分:一是日常業務和娛樂活動中的招待費,罕見的是餐費;二、最重要客戶的招待費用,除了餐費,還包括給客戶的禮物、活動費用、安排客戶觀光的費用、住宿費、交通費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取得的與收入有關的適當費用,包括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傷亡和其他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理論上,小企業娛樂公司如何避稅,要符合“具體發生”、“與收入相關”、“適當”三個國際標準,然后按比例扣除。
因此,業務招待費的凈利潤扣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商務接待的可信度、合法性和相關性
企業審批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由主管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匯票或者能夠證明其信譽的資料,否則不得扣分。
從理論上講,企業對經批準的費用扣除的可信度負有自我證明的法律責任,盡管
金融事務
小行政公司如何合理避稅一般稅務機關只能同意抵扣稅務審批。但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長期未出現,或者在支付檢查中存在不切實際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無權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納稅,并提供有效的匯票或證明充分可信的資料。
是合法性和關聯性,指的是企業Stearns的商業招待,必須與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相關,長期性和適當性。雖然沒有小公司合理避稅的量化分析基準,但有一般商業原則可供參考。比如客戶業務的禮品支出與業務的業務量或收入水平嚴重不符;再比如,企業在特定的非業務關系范圍內給員工的禮物,不具有業務政治宣傳的物理性質(業務政治宣傳的禮物支出一般是隨機的或者與產品密切相關)。
二、演繹序數的確定
1、作為銷售可扣除的序數
《關于企業個人所得稅實施中若干財務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1 .在確定銷售(開業)收入的序數時,企業的銷售(開業)收入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報酬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額時,應當包括《實施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相同的銷售(開業)收入。”
同時,《關于企業辦理資本處置個人所得稅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二。企業向他人轉讓資本的下列情形,因資本產權發生變化,不屬于對外處置資本的,應視為按時出售確定收益。(a)用于營銷或銷售;(二)用于娛樂的;(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社會福利;(4)進行股利再分配;(五)內部捐贈。(六)改變資本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如發生上述視同銷售行為,企業應立即改變當期銷售額,以擴大扣除序數,從而增加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額。
2.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招待費計算困難
對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風險投資企業等。),被融資企業再分配的分紅、儲蓄、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時計算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額。具體規定見《商務部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3.對于處于籌建期的企業,可能得不到營業收入,那么如何抵扣呢?
根據商務部《關于處理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財務困難的新聞稿》(商務部2012年第15號新聞稿),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組織娛樂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按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建費用,并按有關規定從凈利潤中扣除。企業在籌建期間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三,正確區分比較混亂的費用
在實踐中,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往往與會議費中的餐費、差旅費中的餐費、電視廣告、業務推廣費混為一談。比如一個單位開會,經常在租來的酒店或者餐廳吃飯,這部分休閑支出應該是會議費;對于一個人出差一步的飯費,小公司如何合理避稅,要作為差旅費審核;贈送給客戶的禮品應視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通過納稅或上交原材料等方式單獨制作,對企業及其產品和服裝品牌的形象有政治宣傳作用,也可作為獎勵和業務推廣費。
為此,企業必須準確把握稅收制度。根據業務的本質,準確區分更容易與業務招待費混淆的費用,避免回避
納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