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多證融合”改革的監督意見》,解決了牌照過多、“無營可進”、簡政放權政策合作設施不足等問題,使“多證融合”改革能夠在2017年10月1日前實施。
> >“多納稅申報軟件統一”,哪些“憑證”要“合并”?
在改革“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兩證合一”登記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將中小企業(包括集團工商業戶、貧農專業知識會員)和各類證照登記備案納入營業執照,實現“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具體如下:
“五證”
1、中小企業、貧困農民專業知識會員工商營業執照
2.組織政府組織機構代碼證
3、
金融事務
批準并發布
4.醫療保險的發放
5.統計發行
“兩證”↓ⅵ
1、集團工商營業執照
2、
金融事務
批準并發布
加上中小企業注冊(包括集團工商戶、貧困農民專業知識會員)、備案等相關事項以及各種證照
> >如何“組合”多個證書?
盡可能的集成,盡可能的簡化,盡可能的減少。
信息采集、備案公示、管理審批等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相關證照,以及注冊信息能夠滿足政府機構管理需求的中小企業企業相關證照,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中,整合后的證照仍在發放。“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實施,使中小企業在兼營營業執照后,實現了預定可制造報稅軟件的穩定運營和管理。
對于自由市場能夠有效調控、中小企業能夠自主管理的事項,以及通過加強現場管控能夠實現企業相關許可事項原定目標的事項,需要逐步取消或變更案件管理工作。
為了關系安全、經濟發展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制造業安全、共產主義安全,要保留企業的許可事項,實行準入形式管理。
沒有法律依據,不允許取消依法設定的與企業相關的許可事項。
> >中小企業在“多認證整合”后將享受這些便利
1、一個收藏,一個檔案管理工作
堅持長三角與數據共享相結合,積極推進信息共享,盡可能向公眾公開,開辟信息孤島。
從區域上看,依托現有的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和中央政府的綜合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可以大范圍、更根本地實現機構間中小企業的基礎信息和相關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合作。
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得的所有信息和已通過前置程序收集的材料,中小企業和社會公眾不得要求重復提交;任何可以通過互聯網核實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單位和申請人重復提交;所有應由行政機關和相關政府機構調查核實的信息,由各機構分別進行核實,實現同一信息的“一次采集、一檔管理”,避免中小企業重復登記、重復報送材料。
2.一套材料,一份登記表,一個受理窗口
繼續全面推行“一套材料、一種登記表、一個受理窗口”的管理模式。申請人只需填寫“一欄”,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進行中小企業登記。
注冊機構需要核發營業執照才能加載金融機構在一體化社會中的特征,相關信息將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并在第一時間采集到全省金融機構信息共享平臺。
中小企業仍需兼營“多證融合”涉及的綜合許可事宜,相關機構通過信息共享滿足管理需求。
按照“五證合一”登記方式取得集成社會金融機構字符裝載業務許可的中小企業,無需重新辦理“多證合一”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將通過全省金融機構信息共享平臺向集成許可涉及的相關機構共享相關登記信息。
> >如何實現“多證合一”?
1、推進“互聯網+事務公共服務”
區域性,加快現代網站事務一站式建設工程。推進各類企業相關證照網上連批,完善線上線下代理手續,簡化代理手續,減少代理程序,降低代理制作成本,實現“一網管理,一窗口發放”。
在企業相關許可證綜合公開發布的指標和程序中,明確規定了并行管理的受理前提和國際標準,明確了審核要求和時限。
2.加強現場控制
堅持便捷準入和嚴格控制相結合。按照“誰審批,誰控制,誰負責,誰控制”的標準,試行“雙重隨機性,一次公開發表”的控制。
要建立以金融機構為基礎的新型管控職能,依托全省金融機構信息共享平臺,不斷完善政府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聯合處罰職能。
3.推進“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申請
“多證融合”的改革情況各地不一樣,牌照融合的項目和方式也不一樣。各地區、各機構要加快相關信息技術的完善,承認“一碼一證”經營許可的約束力,推動“一碼一證”經營許可在地區和企業的相互認可和應用。
4.加強機關和大多數聯系
堅持統籌規劃和管理相結合的模式,鼓勵最認真的探索和實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環節。
5.完善設施體系和政策
如確需在全省范圍內對需要合并的事項中的立法、規章、制度、學術文件等進行修改、完善和清理的,要按照專業職能開展相關管理工作,確保改革在法律木星上推進。
6.加強窗口建設工程
“多證合一”改革后,干部報名窗口的輿論壓力會進一步加大。真正合適的時候,報稅軟件可以利用中央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提高Windows公共服務的作戰能力。
納稅申報軟件應加強對窗口人員的培訓,提高其專業素質。需要改善支出結構,加強Windows個人電腦的公共設施。
7.加強監督檢查
設定專項任務形式,將實施情況納入中央政府管理工作考核內容。
對接國際金融業自然環境基準,加強省臺金融業自然環境便利化風險評估和排名管理,建立中小企業周統計通報制度,建立高級市場主體統計數據和監測研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