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提供有形動產的金融銷售和回租業務應征收什么稅?
根據財務條例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全面啟動增值稅轉型試點的通知
(國稅發〔2016〕36號)明確規定,試點納稅以2016年4月30日末簽訂的有形動產為基礎
金融
性銷售和回租合同,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
金融
性銷售和回租服務可以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支付
增值稅
。2016年5月1日后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個人節稅售后回租合同,適用利息服務的稅收制度。
問:提供有形動產的金融銷售和回租業務應征收什么稅?
根據財務條例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全面啟動增值稅轉型試點的通知
(國稅發〔2016〕36號)明確規定,試點納稅以2016年4月30日末簽訂的有形動產為基礎
金融
性銷售和回租合同,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
金融
性銷售和回租服務可以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支付
增值稅
。2016年5月1日后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個人節稅售后回租合同,適用利息服務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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