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和限售股單筆轉讓所得20%的適用稅率征收。看來文件的適用對象只是限售股單個持有人,針對的是第三方轉讓限售股。根據王先生反映的情況,公司股份的具體持有人雖然是個人,但這些股份是以財團法人的名義登記在證券上的,轉讓時必須以控股公司的名義進行,應視為財團法人單位買賣限制性股份的行為。因此,本次轉讓不適用國稅發〔2009〕167號文件的規定。
根據《增值稅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法律法規第二條、第十八條規定,從事外匯儲備、證券交易、非貨運期權等國際金融產品交易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金融、保險稅目征收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司法部、國家研究院批準
我局《關于個人產品交易增值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9〕111號)僅規定個人(含集團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儲備、證券交易、非運費期權等
買賣產品業務收入暫免征收
。據此,公司應首先批準并向稅務機關繳納
。
《
該法第3條規定,村民的中小企業應支付其來自國內外的收入
。第四條規定,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為25%。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中小企業可以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包括財產轉讓收入。《中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中小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財產轉讓所得,是指中小企業轉讓人民幣、生物資本、資產、股份、物權等財產取得的所得。相應地,公司還應向稅務機關審批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
《上海市財政稅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貸款、股息、紅利所得屬于
在征稅范圍內。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貸款、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法》第八條第七款規定,貸款、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不動產權利和股份所取得的貸款、股息、紅利所得。據此,公司以上述財產轉讓的凈利潤向大股東分紅的,應當按照當期分紅金額代扣代繳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限售股轉讓稅是2009年重啟的管理工作,準備開展,所以無法測試商務部是否會做出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