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可持續發展,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02號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法、《財政部、國家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15〕99號)等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
金融事務
局印發《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的實施意見》
所得稅
關于范圍內疑難問題的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具體為進一步擴大對中小微利企業的減半征收
所得稅
優惠政策范圍內執行困難。
新聞稿稱,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國稅發〔2015〕9號避稅咨詢文件明確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單獨審批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達成最終和解
當時,小型和低利潤企業通過在今年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寫“資本總額、職工總數、屬于企業、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欄來履行備案程序。
《新聞稿》明確顯示了企業提前還款享受小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五個條件,以及2015年第四季度和當年小微利企業提前還款情況
達成最終和解
新舊政策的銜接問題。同時指出,如果企業在預繳時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但在繳納避稅咨詢時不符合要求,則應按明確規定進行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