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5]27號),進一步明確取消政府信用擔保機構審批項目后的備案管理事項,根據《國家制造和信息化局關于取消政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審批項目后有關困難的通知》(廣電總局[2015]286號),
金融事務
局制定并發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政府機構和增值稅申報程序的相關事項:一是在享受外商投資避稅企業的第一個批準月內,將申報材料發送至大部分常駐縣(市)
金融事務
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機構備案;二是具體納稅提交的備案材料;第三,納稅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可信度和合法性負責,并應保留原相關資料;四、其他與備案管理有關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