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教育部、司法部、商務部修訂發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郭克火發〔2008〕362號)和《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的通知》(郭克火字〔2011〕123號)同時廢止。
總的來說,新《管理指引》改變、修訂和完善了2008版《管理指引》的相關明確規定,大大提高了企業工業園區的合規性要求。其中,在提交的信息中,增加了“近三個財政年度”
本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和附圖)”。
另外,新《管理指引》有浙江財稅網,在計算企業歷年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時,顯示了銷售收入計算的有效范圍。《認定和管理高新技術企業的必要性》(國科發〔2016〕32號)第十一條第五款明確規定,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具體經營期三年不達標的,按具體經營管理周計算)與歷年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應符合要求。新《管理指引》規定,銷售收入為主要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之和,按照本年度企業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有效范圍計算。同時,明確規定企業要按照《企業本年度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發費用設立專項審計賬戶,并提供相關資料
和時間表。浙江財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