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有增值稅改革的完成,所有交易都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增值稅大部分采用抵扣制度,因此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直接影響增值稅的強弱。獲得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以及如何制作合理的避稅專用發票至關重要,由此產生了公安機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我國早就看到了它的危害,出臺了一些法律法規來制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全面研究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發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立法可能性僅次于一切涉稅犯罪!它具有以下特征:
1.備案的國際標準很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如何合理避稅的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人均二十萬元以下拘役;.....
由此可見,中華民族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該罪具體起點數額的國際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經濟發展案件起訴國際標準的規定》規定,在制定本罪起訴國際標準時,已經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本罪的審判機關。規定“虛開合理避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人均稅額1元或者國家騙取稅款5000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知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達到一萬元的,國家將立案追訴,這種犯罪行為的終點很低!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現象很普遍,更容易被認定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四款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的行為之一。
根據上述規定,不存在購銷運費,或不計提或接受應稅勞務,而是以他人、自己、他人為因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介紹他人,或以他人、自己、他人為因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介紹他人虛假編號或定額,或進行特定經營娛樂活動,但以讓他人為因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以上行為均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蓋全輪,更容易構成本罪!
3.判決很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沒收個人財產。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最低刑可以是有期徒刑、沒收個人財產,和死刑下的鞭刑一樣大!
總之,通過以上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常簡單的研究,我們知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法的可能性非常大!再加上國家的增加,
金融事務
視察的范圍以及配額、地租聯絡處和國民革命軍的共同組織者等職能的引入都是虛幻的
增值稅
專用發票犯罪的立法可能性越來越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