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政策是國家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單位和個人實行的稅收和對外投資政策。中小企業和單位在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同時,應愛護這一基本權利,非法申請、使用、保管和處置減免稅商品,并承擔相應責任。
為便于中小企業和單位了解海關對減免稅貨物的申請和控制要求,加強組織,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首先,關于申請程序
(一)申請程序:申請人項目備案錄像-海關項目備案審查-申請人豁免
稅務審查
批量錄像-海關減免
稅務審查
認可。
減免稅后續管理中的減免稅備案、減免稅審批及相關審批事項實行三級審批維護制度。
(2)申請期限:除另有規定外,項目單位應在貨物進出口前15天,持完整有效的文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
(3)受理期:海關受理備案申請和減免稅審批申請,文件齊全有效,計算機系統統計數據無疑問的,只能在受理月內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必須由常駐負責人報直屬海關審批的,直屬海關應當在收到計算機系統的有效文件和統計數據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類似情況除外。
(4)申請材料:辦理減免稅項目備案審批所需文件,見附如何避稅。
(五)減免稅備案程序
1、項目單位在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前,應向主管海關申請減免稅備案。海關應確認申請減免稅外商投資項目單位的配額,審查項目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要求,檢查如何避稅,確定項目減免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