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匯管理局派出所、外匯儲備管理部門,在保稅區注冊的深圳、沈陽、天津、福州、浙江等省的派出所: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
《關于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4]7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快實施注冊資本改革登記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15]14號),經清理,現就部分外匯儲備管理學術文件的廢止和修改通知如下: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個人外幣兌換業務制度改革的通知》(匯發〔2008〕38號)廢止。
二.刪除《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一人外匯授權業務制度改革和管理必要性的通知》(匯發〔2012〕27號)第二條,增加《一人外匯授權業務制度改革和管理必要性》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八條第(一)項為《業務制度改革和個人外匯授權管理的必要性》,修改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因此,法律規定的順序應相應改變。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公共服務商業貿易外匯儲備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3〕30號)附件《公共服務商業貿易外匯儲備管理指引》第六條第(五)項修改為“收入、股息、儲蓄項下的內部支付:關于本次匯款相關監事會利潤分配的決議”。國內政府機構可以非法支付國外大股東后期獲得的股息和存款;
外國投資者對中小企業對外合伙收入的內部支付: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決議;
收入、股息和儲蓄項下的外匯收入:與本年度相關的收入處置決議和外國政府機構
"。
四.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房地產消費市場外匯儲備管理有關困難的通知》(匯發〔2006〕47號)第六條修改為:“未取得《產權使用證》,或者開發項目注冊資本未達到項目投資額35%的外商投資中小房地產企業, 不得向境外借入外債,外匯局不得兼營登記和核銷外債”。
5.刪除《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債登記管理必要性的通知》(匯發〔2013〕19號),增加2條“外債登記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銀行債權人也辦理外債簽約登記”。2 .第(2)和(3)點,第6點第(3)項修改為“未取得外商投資房地產中小企業
因此,法律規定的順序應相應改變。
不及物動詞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中小企業外債外匯儲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24號)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貸款人和貸款國民生產總值非法登記設立”。
七.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關于境內中小企業自貿區外匯資金集中營注冊公司經營管理的明確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49號)第十四條修改為“境內中小企業在自貿區內開展注冊公司外匯資金池業務,應當是非法注冊設立的,近兩年未違反外匯儲備管理規定”。
八.修訂《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和改變保稅區注冊公司外匯儲備融資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將第1條“資產工程項目配套融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外匯局版)”和第1.14條“境內中小企業外匯資金池業務”修改為“所有申請外匯資金池業務的境內核心成員中小企業均為非法注冊成立且獨立”,將第2.8條“境內政府機構對外貸款額度注冊”第1項修改為“貸款人和貸款國民生產總值均為非法注冊成立”。
九.將《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資產工程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2013年版)》(發〔2013〕80號)的通知》修改為《資產工程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內中小企業開展外匯資金池業務”,修改為“申請辦理外匯資金池業務”,3.7“境內政府機構對外借款額度登記”,第1點修改為“貸款人及國民生產總值”刪除4.2“非銀行債權人外債合同登記”第2點(2)和第3點,第6點第(3)項修改為“未取得《產權使用證》或開發項目注冊資本未達到項目投資額35%的外商投資中小房地產企業,不得向境外借入外債,外匯局不得兼營外債登記和外債核銷”。
因此,法律規定的順序應相應改變。
本通知在發布之月內發布。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