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新疆、黑龍江、吉林、安徽、湖南、山西、陜西、湖南、湖北、貴州、海南島、貴州、云南、貴州、藏區、寧夏、甘肅、內蒙古、xi(自治州)、國家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父親健康夜車”項目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國稅發〔2006〕176號), 中國婦女可持續發展基金會2014年申請“父親健康夜車”項目的325輛流動醫療保健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見附件)。 免稅指標使用截止日期為2015年6月30日。
新購單位在同時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向常駐負責人稅務機關提供一套車輛內外部彩色5寸照片,并出示中國婦女可持續發展基金會列車長發放的“父親健康夜車”專用車證。負責人稅務機注冊境外公司根據免稅車輛指標、免稅車輛型號、車輛注冊境外公司內外部彩色照片、“父親健康夜車”專用車輛牌照(請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客戶“地方/貨運勞動稅務部門/車輛購置稅辦公室/父親健康夜車項目專用車輛免稅方案”地址下載照片及專用車輛牌照樣式)為新購買單位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因素仍在免稅范圍內,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組織法》第十五條繳納車輛購置稅。
對于本次發布的免稅指標中已征稅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車輛購置稅征管必備工作》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為新增單位辦理退稅手續。
補充:2014年“父親健康夜車”項目移動保健車免車購稅指標再分配表(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2014年12月29日
山西、新疆、黑龍江、江蘇、江蘇、安徽、湖南、山西省教育廳(局),注冊境外公司廣西、貴州、成都、貴州、云南、貴州、內蒙古、xi(自治州、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配備防汛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427號)2014年,427輛雨林消防裝甲運兵車, 國土資源部申請的252輛雨林消防人員運輸車和91輛雨林消防水泵免征車輛購置稅(免稅車輛具體指標見附件)。 免稅指標使用截止日期為2015年6月30日。
新購置單位在兼營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向駐地負責人稅務機關提供一套車輛內外5寸彩色照片,并出示國土資源部雨林防火辦公室發放的《雨林防火專用車輛牌照》和《雨林消防員車輛再分配通知書》。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再分配表、車輛內外彩色照片、《雨林消防專用車輛證》和《雨林消防員車輛分配再分配通知書》(照片和證件樣式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客戶“地方/貨運勞動稅務部門/車輛購置稅辦公室/雨林消防裝備裝甲運兵車免稅方案”地址下載),為新購置單位同時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因素仍在免稅范圍內,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組織法》第十五條繳納車輛購置稅。
附加:1。2014年雨林消防裝甲運兵車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再分配表(略)
2.2014年雨林消防車免交車輛購置稅指數再分配表(略)
3.2014年注冊海外公司雨林消防泵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再分配表(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2014年12月29日
新疆、吉林、漳州、江蘇、安徽、湖南、山西、湖南、貴州、云南、藏區、甘肅、寧夏回族自治區(自治州)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配備防汛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39號), 納入各省146家注冊境外公司車輛專用防洪經國家院防汛水利部總指揮部辦公室批準免征車輛購置稅(免稅車輛指標見附件)。 免稅指標使用截止日期為2015年6月30日,過熱取消。
新購置的單位在同時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手續時,應向駐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一套5寸的車輛內外部彩色照片,并出示國家防汛水利部總指揮部辦公室列車長發放的“防汛專用車輛牌照”。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再分配表、車輛內外部彩色照片和“防汛專用車輛牌照”(照片和牌照表格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地方//貨運勞動稅務司/車輛購置稅處/國家研究院防汛水利總指揮部”客戶地址下載)為新購置單位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因素仍在免稅范圍內,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組織法》第十五條繳納車輛購置稅。
補充:2014年防汛專用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再分配表(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