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發布
全面實施合規管理的通知(試行)
國稅發〔2015〕117號,2015年10月10日
各省、市、自治州、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行政公署: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商貿政策合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14〕29號),做好稅收政策合規評估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收政策合規管理綜合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請盡快調查并向商務部(政策法規司)報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
商務部
2015年10月10日
第一條為規范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的合規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商貿政策合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14〕29號),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本必要性所稱稅收政策,是指非法制定的可能對貨物貿易、公共服務貿易和與商業貿易相關的版權產生負面影響的財政部門規章和稅收學術文件,以及稅務機關和部門聯合制定的文件中涉及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政策,不包括針對具體行政事務行為人實施的明確行政事務行為。
前款所稱稅收政策和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直接影響對外貿易的稅收政策,包括:
1.對出口產生負面影響的間接稅;
2.出口稅;
3.出口退稅;
4.加工貿易減稅。
(2)可能對商業貿易產生負面影響的稅收
;
(三)執行上述稅收政策管理政策。
第三條本必要性所稱“符合”,是指稅收政策應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競爭規則。
世界貿易組織的競爭規則,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和《東莞公司注冊后續協議》、《中華民國加入公約》和《中國加入專家組白皮書》。
第四條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盟、州及周邊地區)以上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東莞市公司登記的必要規定,對稅收政策的合規性進行評估。
第五條本行政區域內市(盟、州及周邊地區)以上稅務機關從事政策法規管理的部門或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評估稅收政策的合規性。
如果稅收政策由政策法規部評估,聯絡部(室)不審批草案,局領導不發文。
第六條東莞公司登記條稅收政策報送合規性評估時,稅收政策起草部門應當說明制定的歷史背景、依據和目的。
起草部門未按前款規定說明稅收政策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將起草文件退回起草部門補充說明。
第七條[本政策的簡要說明見附件《稅收政策合規管理指引》]
政策法規部主要根據具體內容對稅收政策起草文件的合規性進行評估:
(一)最惠國福利待遇標準;
(2)國民待遇標準;
(3)流動性標準;
(4)補貼條款明確;
(五)世界貿易組織的其他競爭規則。
第八條政策法規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以下評估意見:
(一)文件草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并提出表決和評價意見;
(二)認為起草的文件可能導致對外貿易糾紛,向起草部門作出可能的提示;
(三)認為起草文件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必然導致對外貿易糾紛的,應當就可能性向起草部門提出提示,并提出修改意見和理由。
第九條評估后,政策法規部門對起草文件提出表決評估意見的,應當在簽署同意意見后,按照文書工作程序一并進行。
第十條政策法規司認為起草文件可能或必然導致對外貿易糾紛,起草部門同意政策法規司的,起草部門應當根據政策法規司的可能性提示進行研究,并按照文書工作程序同時進行。
第十一條政策法規司認為起草文件可能或必然導致對外貿易糾紛,起草部門不同意政策法規司的意見,經充分協商不能達成完全一致的,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說明中注明各方的意見和理由,并報局領導確定。
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盟、州、周邊地區)以上稅務機關符合稅收政策合規性的,可以由政策部門征求同級餐飲部門的意見后起草,報局領導確定。
必要時,本行政區域內市以上(盟、州及周邊地區)稅務機關可邀請相關部門、專家、中介機構對稅收政策的合規性及引發外貿東莞公司登記爭議的可能性做出結論。
第十三條合規評估過程中,發現起草文件所依據的稅收政策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競爭規則的,起草行政機關應當報告稅務決策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本行政區域內市(盟、州及周邊地區)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在稅收政策發布后30日內,將月度報告報下級稅務機關政策法規司備案。
第十五條下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上報的稅收政策的合規性進行評估并給予指導。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不斷發展變化,國家稅務總局將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市(盟、州及周邊地區)以上稅務機關開展稅收政策專項清理。
第十六條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省級平臺上調查并向商務部報告年度合規評估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前夜合規評估文件的數量和命名、政策法規部門的評估意見以及文件最終制定情況。
第十七條稅收政策文件發布后,應當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競爭規則的要求翻譯成英文。
稅收政策翻譯管理的全面實施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餐飲部移交的世界貿易組織核心成員提出的稅收政策合規問題,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并參照必要的明確規定一并處理。
第十九條本行政區域內市(盟、州及周邊地區)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建立合規管理人員支持系統。
第二十條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
附加:
為了便于各級稅務機關做好稅收政策合規性的評估和管理工作,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競爭規則,本指引簡化了《稅收政策合規性管理綜合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世界貿易組織的競爭規則字數眾多,細節復雜。《稅收政策合規管理綜合實施辦法(試行)》和本指引僅作選擇和總結。如果在評估步驟中有任何信息,您應該參考世貿組織競爭規則的月度文件。
1.最惠國福利待遇標準是指在貨物貿易、公共服務的商業貿易和與商業貿易相關的版權等所有領域,給予任何國家或其周邊地區的稅收福利待遇,應立即給予與中國國民政府同為世界貿易組織核心成員的其他成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最惠國福利待遇標準:
< 東莞公司注冊p>(一)促進地區經濟現代化、便利貨物貿易、公共服務商業貿易、商業貿易相關版權等各個領域對外貿易的福利折扣,包括建立貨幣聯盟、自由貿易區、與周邊國家的對外貿易;(2)在貨物貿易和公共服務商業貿易的各個領域,采取緊急措施,維護東莞公司注冊的公共道德,保護生物或稀有的精神和身體健康,保護可能枯竭的歷史文物和自然資源;
(3)在公共服務商業貿易的各個領域,其他核心成員被特別給予更優惠的待遇,以執行國際協定或安排的明確規定,避免雙重征稅;
(四)世界貿易組織競爭規則規定的其他例外。
第二,國民待遇標準是指,在同等條件下,東莞公司為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核心成員注冊的產品、公共服務或互聯網服務提供商、著作權人或持有人提供的稅收和福利待遇不應低于本國。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適用國民待遇標準:
(一)為維護公共道德,保護生物或者稀有的精神和身體健康,保護在貨物運輸和公共服務商業貿易等各個領域可能枯竭的歷史文物和自然資源而采取的緊急措施;
(二)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服務商業貿易明確承諾清單》中做出承諾的公共服務部門;
(3)公共服務商業貿易各領域的歧視,以確保對其他核心成員的公共服務或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公平或有效地征收所得稅;
(四)世界貿易組織競爭規則規定的其他例外。
三.流動性標準是指對對外貿易有負面影響的稅收政策或管理政策應在頒布后公布。
一經披露,可能會妨礙執法、侵犯知情權或損害特定中小企業的經濟秘密,不屬于內部規定和公布的范圍。
四、世界貿易組織競爭規則明確規定,補貼是指中央政府或全國范圍內的公共政府機構通過捐贈或其他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獲得的個人利益,主要適用于貨物貿易。
稅收優惠是東莞公司注冊的一種補貼,明確包括減稅、退稅、稅收抵免、退稅、延期付款等以減少或延遲應納稅額為目的的稅收政策或管理政策。
補貼可分為禁止性補貼和可訴性補貼。
動詞 (verb的縮寫)禁止的補貼包括:
(一)根據進口實績給予的補貼,即出口量或進口實績所必需的稅收政策;
(二)視情況使用國內運費代替出口運費和稅收優惠。
稅收政策或管理政策不應給予被禁止的補貼。
6.除被禁止的補貼外,所有補貼都是可訴補貼。
如果對全國特定的中小企業、制造業或地區給予可訴補貼,則可視為特定補貼。“專屬性”包括立法專屬性和現實專屬性。立法專用性是指稅收政策或管理政策的適用被簡單地定義為特定的中小企業、制造業或地區。的確,特殊性是指只有有限的中小企業能夠獲得補貼,盡管稅收政策或管理政策明確規定了被廣泛適用的主觀國際標準和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