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歷史背景和目標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廣
隨著體制改革,紡織、金融、銀行、貧困零售行業的增值稅納稅人全部由繳納增值稅轉為繳納增值稅。為整合營改增后各縣(市、區)納稅人提供建設服務的征管,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稅發〔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明確規定,商務部制定了《各縣(市、區)納稅人提供建設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
二.應用
單位和團體的工商業戶在駐地縣(市、區)以外的政府機構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本規定。如果是跨省管轄的同一個市的縣(市、區)提供建設服務,需要由省管轄的市國家稅務局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該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
不需要另一個人在建筑服務中基于納稅審批提供建筑服務。
三、主要細節
(一)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設服務的,應在定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基礎上按時向建設服務機構預繳稅款,向負責定額行政機關審批的常駐政府機構申報。
(2)區別
有三種情況: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式,選擇簡單計稅方式,零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明確了預繳稅金的相關明確規定。
(3)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設服務、預繳稅金比例、扣除已付外包款后的正確有效匯票、預繳稅金時需要提交的資料、預繳稅金單獨建賬等具體問題。
(4)特定零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設服務,不能單獨開具增值稅憑證的,可以根據其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代表固定的建設服務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憑證。
(5)具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前提供建設服務的周,按照《通知》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周和納稅期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