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打折商品被經營者告知難以開具發票;經營者告知消費者“贈品”不能開具發票。記者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一晚的調查中發現,這些“奧特曼文章”開始流行。桂林稅務機關表示,消費者無權向經營者索要發票,無論是“贈品”還是打折商品。
桂林市國家稅務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購買商品贈送禮品是一種促銷手段,不同于一般的免費禮品。“禮物”的必要性在于消費者為食物和飲料買單。所以,“禮物”也應該被視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稅務部門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商店開具的發票應注明“贈品”的價格、型號等數據。如果“禮物”有公司注冊程序的總質量問題,發票可以作為索賠
。
記者了解到,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是經營者的責任。消費一旦發生,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開具發票,無論是以電子方式購買還是消費者折價加工的商品。稅務部門工作人員提醒,經營者拒不開具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或工商部門舉報,有關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并予以處罰。
此外,“截止日期后不能開具發票”的說法也不成立。針對運營商設置的“限量開票周”這一難題,業內人士指出,這是一種片面的行為。貴州稅務部門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消費發生后,可以隨時要求經營者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