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企業和微利企業要確定國際標準,完善“國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務
《部局關于擴大外商投資小型微利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所得稅征稅范圍的通知》(稅〔2017〕43號)超越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的明確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原來的30萬元擴大到50萬元。明確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不受國家限制或禁止,并符合下列前提條件的企業:
制造企業: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員總數不超過100人,資本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職工總數不超過80人,資本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小微利企業優惠從2017年起三年內續簽,2017-2019年初企業所得稅優惠從3萬元、6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減半。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征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20%
(三)、非居民企業不得享受國家規定的“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金融事務
《國稅函發〔2008〕650號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規模微利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小規模微利企業,是指所有生產、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所得,均負有繳納中國國家企業所得稅責任的企業。因此,只有有責任繳納中國國民收入的非居民企業,才不適用本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征20%的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周邊)立法設立,且具體政府機構不在中國全境內,但在中國全境內設立了政府機構和娛樂活動,或者未在中國全境內設立政府機構,娛樂活動來自中國全境內的企業。
(4)、經批準征稅的也可享受小規模、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兩個學術文件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稿2016年第88號《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決定》。《困難通知書》(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只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所得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規定一項或數項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只要不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資本總額和從業人員總數符合國際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且今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違法所得所得稅優惠。
(5)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即時享受
稅收折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76號新聞稿)明確規定,企業享受外商投資小規模、低利潤企業所得稅和人民幣加速折舊(含重復使用扣除)政策,在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時無需另行立案。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范圍有關問題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1號新聞稿)的信念,無論該企業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規模、低利潤企業的前提條件,或者是當年新設立的企業, 外商投資小規模、低利潤企業所得稅,可在預繳所得稅時享受,即預繳時累計的特定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核定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預繳。 在本年度最終結算(或預付款審批)中,企業未達到國際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按非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
(六)、微利和微利的科技企業可享受雙折加抵扣和減半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施若干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69號)明確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非正常減免稅和減免稅外,
稅收折扣
。
所得稅
該法及其實施法明確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所有稅收優惠。如果小型微利企業符合《關于提高科技企業研發支出凈利潤加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教育部、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度的通知》(國科發[2017]115號),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企業研發費用凈利潤加扣除比例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8號新聞稿)、文件中明確規定的“科技企業”國際標準,今年的“開發娛樂活動”具體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銷售未形成資產,計入當期。 在按時抵扣的基礎上,從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根據具體金額,同時將形成的資產按照資產生產成本的175%在凈利潤中攤銷,然后與小、微利企業相比減半征收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