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價值和稅基之間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中,金融機構有必要對抵債資產進行管理(以下簡稱“必要”)。金融機構收購抵債資產時,將特定抵債部分的貸款利息和資產負債表上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金融機構為收購抵債資產所支付的未付稅費、預付賠償金以及為收購抵債資產所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價值。金融機構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權人收取溢價的,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為特定抵債部分的貸款利息和表內利息減去收取的溢價。從這個角度來看,需要按照《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確認償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以交換資產的溢價價值及相關應付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生產成本”,以“特定償債”作為當期確認和量化入賬價值,與用于償債的資產、基本權利等資產的價值(價格)無關。
但筆者認為,償還物權是貸款,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原則非常適用于償債資產的核算。在會計準則中,以實物清償債務被認為是代替公司登記的債務。《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按照所轉移的非現金資產的不計后果價值進行核算,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在物權股份轉讓的情況下,放棄物權所享有的股份的輕佻價值應當認定為對債權人的融資。由于抵債資產持有期限的限制,金融機構可以買賣此類股權投資
審計資產。
在財務處理上,《中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通過捐贈、融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應根據資產的不計后果的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征稅。第71條規定,以現金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融資性資產,其不計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生產成本。《中小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小企業發生的適當費用,包括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傷亡和其他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從駕駛公司登記中扣除。
根據會計準則,相關稅費計入當期,與法律法規存在時間差;根據必要的審計,為抵債資產支付的稅費和預先支付的賠償金按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計算,與法律法規存在暫時性差異;向債權人收取的補充價格抵消了記錄的價值,導致與法律的時間差。
收入確認的每周差異
在會計處理中,需要規定金融機構按照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依次沖減貸款利息和應收利息。抵債金額超過貸款利息和表內利息的,在支票未具體收回時,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在財務處理方面,商務部
《關于確認中小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的新聞稿》(商務部2010年第23號新聞稿)規定,國際金融類中小企業按時發放的貸款為逾期貸款(含展商),按照貸款合同確認的匯率和結息期限計算利息,在債權人應支付利息的當年確認收入的實現;對于逾期貸款,單據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當在具體收到的當年確認為收入的實現,或者在沒有具體收到但在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當年確認為收入的實現。此外,《增值稅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責任發生的周,是納稅提供應稅勞務、轉讓或者出售資產、收到營業收入現金或者取得營業收入現金的日。根據《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營業收入現金憑證的日期為書面合同確定的支付年度之日。因此,金融機構取得抵債資產時,應對貸款期限(含展商)的表外利息進行審批,并繳納增值稅。抵債資產入賬后,先確認借款表上政府和人民的利息收入,再確認貸款利息。會計處理與法律法規不完全一致,造成時間差。
貸款意外準備金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需要規定金融機構計提的貸款意外險準備金,在取得資產時不沖減和轉回,在處置償債資產時結轉到其他家庭。中小企業
12號——債務重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且債務人已計提產權減值準備的,先將利息沖減減值準備,不能沖減的減值準備部分計入當期。在財務處理上,如果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并將產權轉移至公司注冊股份,則需要確認相關負債的還款收入或傷亡情況。因此,對于貸款意外險準備金的處理,
與法律法規完全一致,但必要性與法律法規不完全一致,造成時間差。
償債家庭證實了這種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需要規定金融機構取得抵債資產時,不計后果的價值和抵債公司注冊貸款總額的利息不予確認。在財務處理上,《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中小企業重組中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處理若干難點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分為兩項業務:轉移相關非貨幣資產和按照非貨幣資產不計后果價值清償債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收入或傷亡。股權物權轉讓的,分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種業務,并確認債務清償或傷亡所得。在抵債資產確認中,公司代公司登記與法律法規不完全一致,造成時間差。
案例一:公司向B借款1000萬元,由于經營管理狀況惡化,在貸款到期前,公司與B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償還協議,以不計后果的房地產價值1200萬元和支票溢價50萬元償還了未償貸款總額。b .金融機構收購該房地產時,溢價反映該貸款在資產負債表上欠利息50萬元,在資產負債表外欠利息200萬元,并支付了抵債資產因收購抵債資產所欠稅費12萬元
48萬,央行10萬。在不考慮其他環境因素的情況下,b金融機構應按必要的規定進行如下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借方:待處理償債資產的1060
貸款:貸款-A,公司的1000
應收利息-公司的50%
利息10。
如果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高于貸款利息和資產負債表上的利息,則在待確認利息登記簿外入賬,即抵債資產的待確認利息為人民幣140萬元。
財務處理:該筆貸款表外利息200萬元。根據法律法規,它
支付責任已經發生,因此,乙金融機構應支付
附加費為200 × 5.5% = 11(萬元),償債房產計稅基數為1200+48 = 1248(萬元),免賠額差額為1200-1000-50+50+10-11 = 199(萬元),應繳納
199× 25% = 49.75(萬元)。
借:增值稅和附加費11
貸方:應付稅款-增值稅11
借:個人所得稅費用-遞延個人所得稅費用49.75。
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4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