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5年1月1日開始,商務部新發布了《個體工商戶》
稅收辦法》3月開始實施,個體工商戶可以得到減負。
“新《計稅辦法》允許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中難以區分的費用與中產階級的貧困相混合,按照40%的比例作為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這種做法既方便了個體工商戶享受扣除的明確規定,又避免了由于大多數個體工商戶在原計稅方法下不允許扣除混合費用而導致的稅率提高?!?/p>
據商務部個人所得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到目前為止,個體工商戶和具有聯合體法人的中小企業實施了不同的個人所得稅規定,聯合體法人
稅基折扣少,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稅基折扣少。本次修訂的計稅方法基本實現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各方面的全面對接。首先,基于個體工商戶的娛樂活動往往與家庭財產和費用混在一起的具體情況,不能區別于個體工商戶混合使用和中產階級貧困的費用,允許按40%的比例稅前扣除。這種做法既方便了個體工商戶享受明確的抵扣規定,又避免了原《稅收辦法》下大多數個人不允許抵扣混合費用而導致的稅率上調。其次,新《計稅辦法》支持個體工商戶開發商和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允許其稅前扣除不超過辦法規定的國際標準的部分。
此外,為了鼓勵個體工商戶加強自身的政治宣傳和成長,新的《稅收辦法》明確規定,每個個體工商戶在本年度支付其制造、經營和娛樂活動所必需的報酬和業務推廣費,且不超過出售前夕(開業企業合理避稅)。15%的收入可以從事實中扣除;超出部分允許以后支付本年結轉抵扣。此外,新的《計稅方法》還擴大了對個體工商戶研發投資的支持范圍,將開發的四款電子設備再利用稅前扣除商業價值的國際標準從5萬元提高到10萬元。據媒體報道,新《計稅法》全面清理了原稅務審批事項,納入企業合理避稅,取消了原《計稅法》設定的資本傷亡、業務招待費、人民幣折舊年限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批準的明細條款。
據了解,國家此前實施的《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征收辦法》是1997年3月實施的。此后,中華民族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五次,《中小企業所得稅法》也完成了內外資法規的合并。因此,個體工商戶計稅方法中的一些規定已經滯后?;诖?,在充分實地調查和未征求意見的結論基礎上,從企業合理避稅的全年度開始,我國實施了新的《個體工商戶所得稅計算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