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止〈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波
2019年7月1日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廢止《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發布,經38號、44號修訂)。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止〈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現將有關情況解釋如下:
《車輛購置稅法》已經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避稅車輛購置稅組織法》(以下簡稱《法》)同時廢止。
2014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發布,經38號令和44號令修訂,以下簡稱《征收管理辦法》)以法律等立法和行政事務法規為依據。自實施以來,它在法律法規的收集和管理以及加強公共服務方面發揮了最重要的作用。隨著《車輛購置稅法》的頒布,《管理辦法》仍然適應新的車輛購置稅管理的需要。為了實施《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廢止《職工避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