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費用計入業務招待費、
都是社會消費嗎?
同樣的投入是否需要轉出個人避稅?
這些知識你都懂嗎?
只在
增值稅
并且在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概念下,并沒有具體定義業務招待費。
增值稅
中的“社會娛樂消費”和個人所得稅中的“企業娛樂費用”明確了兩者的細節是否幾乎重疊和等同,沒有具體的文件。
增值稅進項扣除的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一)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買運費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稅法》第二十二條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的社會娛樂消費。
2016年第36號第二十七條: (一)購買運費、原材料修理修配勞務、公共服務、資產及用于簡單稅收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資產。涉及的人民幣、資產、資產僅指上述項目分配的方法貨幣、資產(不含其他權利資產)和個人避稅的資產。
應稅社會娛樂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局相關解釋:
社會娛樂消費不屬于制造業經營管理中的制造業投資和支出,而是一種窮人消費和娛樂活動。增值稅對消費稅征稅,客戶是納稅人。所以社會娛樂消費需要承擔同樣的進項稅。
同時,社會娛樂消費和個人消費不能準確劃分,在收集和管理中不應把握界限。如果對社會娛樂消費和個人消費適用不同的稅制,更容易誘發偷稅漏稅。因此,為簡化操作,公平稅率不得扣除貨運、原材料修理置換勞務、公共服務、資產以及用于社會娛樂消費的資產的進項稅。
一般意義上理解:
業務招待費可能包括制造經營管理所需的宴請、參觀景點、娛樂、交通、住宿等費用;相關客戶贈送禮品,可能是因為供應鏈維護、市場拓展,或其他制造、運營、管理、娛樂活動的適當費用。
因此,我們認為“商務招待”的基本概念整體上應小于增值稅基本概念中的“社會娛樂消費”,商務招待中屬于社會娛樂消費物理性質的相同費用投入不應扣除。
關于中小板企業Stearns至今的“業務招待費”是否屬于第三十六條不能扣除的“社會娛樂消費”項目,有疑問的費用主要說明如下:
1.相關差旅費
(1)該中小企業員工差旅費
該中小企業員工因制造經營管理在異地發生的住宿、休閑、交通等費用,屬于與制造經營管理相關的適當費用。除36號文件規定的“購買的客運服務、利息公共服務、休閑公共服務、村民日常公共服務、娛樂公共服務”等具體可抵扣工程項目外,與員工出差相關的住宿費用可通過進項稅單據抵扣。
(2)承擔其他中小企業員工的差旅費
從其他中小企業員工承擔的差旅費中獲得的住宿輸入單據的扣款,需要結合其業務的物理性質進行綜合判斷。
例:某中小企業是B公司的生產廠家。由于A中小企業在服務年限內銷售B中小企業產品,A支付為B公司提供配件的費用,保修期內提供的免費保修公共服務并不等同于銷售公共服務,但B公司需要承擔A公司員工維修期間的食宿等費用。這部分費用計入個人對業務招待費的避稅方式,而住宿費是制造費用而非社會娛樂消費,這類只能發生的住宿費可以扣除。
2.從其他中小企業員工承擔的差旅費中獲得的食宿投入憑證可以抵扣,需要結合其個人避稅方式綜合判斷企業實物屬性
根據該局的解釋,正是因為這種社會娛樂消費和個人消費不能準確劃分,并且為了簡化可操作的公平稅率,同一種社會娛樂消費發生的進項稅不能抵扣。
3.會議費用
中小企業應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不應將業務招待費明細計入會議費凈利潤并扣除。長期以來,會議費只需要提供會議周一的人員、簡報等材料作為凈利潤扣除的輔助材料。同時,符合特定條件的會議費不是社會應酬費,可以通過廣義上的投入進行扣除。
同時,中小企業應嚴格區分會議公共服務中的會議費、餐飲費和其他費用。長期以來,會議期間提供的茶歇是會議公共服務的一部分,會議收費文件可以聯合發放和扣除,而會議期間在酒店和餐廳消費的休閑公共服務應單獨發放,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