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恢復征收化肥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5]97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
為解決化肥回收增值稅問題,現將《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化肥回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補充如下:
1.從2015年9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對嗎
對于庫存銷售的化肥,允許按照簡單的計稅方法按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化肥屬于取消出口退(免)稅的運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運勞務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中仍有明確規定,其出口相當于出口增值稅。出口年度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年度為準(為出口員工提供避稅和退稅)。
庫存化肥出口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的明確規定。
三、稅務要分員工避稅和審核庫存化肥周轉情況。審計不劃分的,不適用簡單計稅方法。
四、本通知所稱化肥庫存,是指截至2015年8月31日納稅時,制造或購買的化肥尚未售出。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貧困農民專業知識的成員
《通知》(財稅[2008]81號)第三條關于“肥料”的明確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暫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