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司法部和國家研究所
《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規定,在鼓勵軟件產業和設備制造業可持續發展的優惠政策中,如何合理為企業避稅:...(2)在中華全國境內新設立的應用制造企業經認定后,從當年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
請問這個規定是指08年以后新成立并確認的嗎?或者2008年1月底新成立的企業,2008年1月1日后可以享受優惠?
能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0]28號文件和《申請企業認定管理必需品》(新廉布成[2000]968號)執行?
答:根據司法部和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享受局
關于優惠政策認定新企業國際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文件關于如何合理避稅的第一條規定:“享受
不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企業的國際標準是:
(1)按照國家立法、規章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立登記,新注冊的企業。
(2)在權利董事、監事(大股東或其他權利投資者)具體融資中,人民幣、資產等非貨幣資本累計出資額占新設立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一般不超過25%。"
所以要考慮是2008年之前還是2008年之后。按照上述國際標準,經認定后,即可享受此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