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題:瓶裝水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對于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財政稅收籌劃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購買運費或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福利費不能從進項稅中扣除。
2.國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轉制改革的通知》(國稅發〔2016〕36號)增值稅一般為購買公共服務、資產或資產而納稅,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一)計稅方法簡單的項目,免征增值稅、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項目。納稅娛樂消費者屬于個人消費,不能抵扣進項稅。
3.《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人事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
1.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工資、獎金、養老金、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資金、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養老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和住房社會保障以外的待遇費用,包括支付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下列支票補貼和非貨幣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醫療保健和扶貧支付或支付的各種支票補貼和非貨幣性社會福利,包括外國人因公醫療費用、尚未實行醫療保健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保健費用、職工供養子女醫療保健補貼、職工休息費用、自營職工食堂基金補貼或不開辦職工食堂供應早餐費用、符合主管部門財務要求的取暖補貼和防暑降溫費用。
(二)不與企業分離的集體福利機構發生的電子設備、公共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廚房、理發店、醫務室、孤兒院、醫院、自發性學生宿舍等集體福利機構的電子設備和公共設施的折舊和維護費用,以及集體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社會保障費、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費,或者企業用于幫助和救濟困難職工的資金。
(四)職工統籌費用,包括退休人員的醫療費和其他職工統籌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職工外部費用,按照《司法部關于企業重組相關職工安置費用人事管理困難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其他按時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異地職工安置費、子女費、探親假差旅費,以及其他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未列入本通知各項規定項目的財務、稅務籌劃費用。
第二,企業為員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福利已經貨幣化和改革。按國際標準按月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信財政稅收籌劃補貼等應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如果貨幣化改革尚未實施,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主管部門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整合,明確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買和建造住房。
企業向員工支付的節日補貼和每月支付的午餐補貼,不含綜合喂養,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三、員工福利是企業補償員工的特殊方式,企業應參照現代通用標準,適當控制員工福利費用在員工收入中的比例。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由一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可以由企業的非財務稅務籌劃作為職工福利費。
4.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補充:本文件明確規定“職工福利費在企業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內”)。
第三,扣除職工福利費的問題
《實施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具體內容:
(一)未實行單獨社會責任的企業中的社會福利機構發生的電子設備、公共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廚房、理發店、診所、孤兒院、醫院等集體福利機構的電子設備、公共設施和維護費用,以及社會福利機構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社會保障和勞動費用。
(2)職工醫療保健、貧困、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社會福利。,包括企業因公支付給外籍員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保健統籌的企業員工的醫療保健費用、員工供養子女的醫療保健補貼、員工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員工困難補助、員工食堂救濟費、員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明確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置費、探親假差旅費等。
示范
從以上文件看,并沒有說辦公用瓶裝水屬于職工福利費的范圍(無論是有效核算范圍的財企[2009]242號文件,還是有效企業個人所得稅范圍的商務部2015年第34號新聞稿)。因此,辦公用瓶裝水不屬于廣義的福利支出,所得進項稅額不屬于”
增值稅
《組織法》財稅[2016]36號文件明確規定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因此,辦公空間的瓶裝水符合要求
增值稅
專用發票的進項稅可以按時從銷項稅中扣除。
還有為企業內部營業場所購買的瓶裝水,比如某摩托車4S店二樓的瓶裝水,不是福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對于符合要求的增加財政稅收籌劃價值稅的專用發票上的進項稅額,可以按時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但如果購買的瓶裝水用于集體福利機構,如內部管理的小賣部,則為福利費,不能抵扣進項稅。
一段:不能一概而論,不能扣進項稅,要看清楚;也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但是,國家采取的減稅政策和措施,知道他們不想“嘗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