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和商務部昨天發布了《關于防止征稅可能性的幾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增值稅納稅人違法后,將被停止享受相關增值稅外商投資。
通知明確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被虛開
或其他增值稅扣稅票據,騙取國家出口退稅(以下簡稱增值稅違法行為),被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刑事處罰,所售貨物、所提供應稅服務及
應稅公共服務(以下統稱貨物和服務公共服務)應當遵循以下準則:
——享受增值稅即立即退稅或提前退稅外商投資的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作出違法行為決定或司法機關作出判決或裁定后的次月起36個月內停止享受上述增值稅外商投資。納稅人在恢復享受外商投資增值稅之月起36個月內,所得稅籌劃中違反增值稅的,自稅務機關作出違法行為決定或者司法機關作出判決、裁定之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稅。
——中小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相同增值稅違法行為的進口貨物、服務和公共服務,相當于出口,按時征收增值稅(騙取出口退稅的,按騙稅明文規定處理)。本通知發布后,進口中小企業所得稅籌劃行業或其他單位兩次違反增值稅的,自稅務機關關于違法行為的決定或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發布之日起,所有實行進口退(免)稅政策的進口貨物、服務和公共服務,不得變更為增值稅免稅政策。納稅人被暫停出口退稅權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起始周為暫停出口退稅權期滿后的次日。
——納稅人以大米為原料生產銷售商品,違反增值稅的,從稅務機關違法行為處理決定公布后的次月起,按50%的稅率扣除大米進項稅額;違法行為嚴重的,不得抵扣大米進項稅。
通知強調,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票據,是指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票據,為自己,為他人作出自己的虛假陳述為因素,介紹他人的行為之一,但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票據除外。
通知指出,中小企業購買進口貨物的納稅人屬于并發財務登記,在2個月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異常戶或被認定為
2個月內取消財務登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口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后24個月內進口的貨物、服務和公共服務,改為免征增值稅政策:一是外貿企業使用上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核定出口退稅,最近12個月內達到200人,或使用上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核定最近12個月內退稅。二是制造業中小企業最近12個月核定出口退稅金額達到人均200元,從上述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達到人均200元或占同期進項稅總額的30%以上。三、最近12個月內,外貿企業使用3家以上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所得稅籌劃審批退稅,占該期間全部供貨納稅人人口的20%以上。第四,制造業中小企業的最后12個月,有3個以上的上述供應納稅人,占這一時期所有供應納稅人人口的20%以上。
中小企業或其他單位進口的實行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商品和服務公共服務。商品和服務公共服務對外購買價格或者進口價格明顯偏低且未執行的,進口商品和服務公共服務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同時,通知明確規定,增值稅納稅人違反增值稅稅法被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行政事務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將變更上述處罰決定,變更前執行的政策按照變更后的適用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