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5年9月,租金管理機關受理了企業A稅收抵免評估重新評估申請,該企業2014年稅收抵免評估為D級,在固定行政機關兼營出口退稅業務時被“嚴重封殺”,比其他納稅等級需要更多的審批信息,也需要進行稅務風險評估。因此,企業對其信用評價結果提出異議,申請重新評價。經地稅行政機關核實,企業A注冊企業B為法人,2014年認定企業B為非正常戶,截至2015年9月未終止。國家與地租聯合重新評估后,完全同意企業A 2014年稅收抵免維持d級不變。
法律研究如何合理避稅
稅收抵免管理的必要性(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新聞稿)明確規定,如有異常戶記錄或由異常戶必要的負責人員登記或管理,則本年度該評價必須判定為D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信用等級為d的出口退稅的審核。
進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2號新聞稿)明確規定,上一年度稅收信用等級為D級的進口企業,應評為四類管理工作;對于四類管理工作的進口企業批準的進口退(免)稅,固定行政機關除審核生物醫藥外,還應對同一原始憑證逐一進行人工審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進口退(免)稅風險評估。
本案中,企業b在2014年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并根據40號新聞稿的稅收抵免必要性判定為d級,其法人也是企業a的負責人,屬于40號新聞稿中“非正常戶的必要負責人是注冊的或負責經營管理的”,因此企業a根據“關聯”的必要性判定為d級。因此,企業A稅收抵免的重新評估結果保持不變。同時,企業A在文件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稅務風險評估等各方面都會受到嚴格的審核和監督。
相關政策-《如何合理避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8號新聞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抵免評價基準和評價方法的新聞稿(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