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的掛靠、分包、非法承包、非法外包,被認為是各類嚴重危害總質量的最重要的上游,也是各級政府避稅、工資機構重點項目查處的違法行為。
為了闡述兩年來軍事作業在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強調建立長效機制。昨天,住房和經濟社會國土資源部修訂了《關于查處建筑施工分包、外包違法認定的必要性(試行)》(先質[2014]118號),起草了《關于查處建筑施工承包、承包違法認定的必要性(征求意見稿)》,并就社會避稅工資問題進行了公開征求意見。
通過對比兩個文件,發現在新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掛靠分包”認定的國際標準進行了較大修改。
首先,對“從屬關系”進行必要識別的國際標準已經大大降低
在征求意見稿中,只有四個國際標準用于確定“隸屬關系”:
1)無專業知識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專業知識進行工程施工;
2)具有專業知識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專業知識進行工程施工,包括資質等級低、避稅和薪酬低、資質等級高、資質等級低、資質等級相同的施工單位;
3)“分包”條款中,有被證明是掛靠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關聯行為。
二、大部分“掛靠”改為“轉包”
以下五種情況仍認定為“掛靠”但“分包”,除非“證明掛靠”:
1)專業工程的承包單位不是工程施工的總承包商或專業知識承包商,但建設工程單位承諾為承包單位的除外;
2)勞務外包的承包單位不是施工總承包商、專業知識承包商或專業知識外包項目施工承包商;
3)施工單位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主管、新技術主管、全面質量管理主管、安全管理主管中有一人以上未與施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或未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醫療保險關系的;
4)具體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知識承包單位與建設工程單位、或工程款項沒有關系。
上述規定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不完全一致,不能適當說明和提供材料證明的;
5)施工總承包人或專業知識承包人購買或租賃的合同中約定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工程施工用電子設備或租賃建筑構配件,由其他單位或個人購買或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相關的購買和租賃合同及文件證明,且不能適當說明和提供材料證明的。
三、刪除“分包”認定的兩個國際標準
以下兩種情況仍然需要確定為“分包”:
1)施工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全部移交給其他單位或一人施工;
2)施工總承包商或專業知識承包商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外包的名義轉移到其他單位或一人施工。
第四,新的一類條件被視為“分包”
兩個以上單位組成一個合作項目承包該項目的,如果在合作項目的專業化協議中或者在項目的具體實施步驟中約定,合作項目的一方不進行施工或者不組織管理施工、娛樂活動,向合作項目的其他方收取租金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合作項目的一方將承包的施工分包給合作項目的其他方。
5.識別“非法承包”的國際標準有所提高
除了以前的明確規定外,發布公開招標新聞稿、不履行非法承包所需的事后批準程序、邀請公開招標承包、不履行非法承包所需的批準程序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