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山西的公司從事農產品批發銷售。本公司屬于商業貿易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中小企業。去年7月1日前,農產品的收購和收購都是基于合理的增值稅稅收規劃,扣除率為13%。自年初增值稅稅率退化以來,13%的稅率被取消并降至11%。然而,這家公司的財務人員看到了一筆允許額外扣除2%的外國投資。相當于繼續維持原來的13%扣除范圍。因此,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司會計在采購項目的合理稅務籌劃中扣除11%,增加2%,合理稅務籌劃在省稅。在對購買農產品的中小企業的專項支付風險評估步驟中,中小企業因屬于商貿類中小企業但正確享受了附加抵扣政策而被警告,意味著四個月內增值稅被抵扣近300萬元,造成國家稅收大量流失。
可怕,會計錯用農產品加扣政策,給中小企業帶來很大涉稅可能性!
提醒:
(1)農產品扣2%的政策難以呼吸。它用于批發和批發農產品的商業貿易。本公司是指限于購買農產品制造銷售或交委托原材料稅率為17%的中小企業;
(2)取得(開具)農產品發票時,即采購項目仍按11%扣除;
(3)在制造和接收該批農產品時,在制造和接收當期,根據變質稅率前的抵扣率與11%之間的利息,計算當期可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信息(二)”(當期進項稅額明細),8a欄“農產品進項稅額的增扣”、“稅額”;
(4)對于采購的農產品,用于合理的稅收籌劃、制造、銷售或交付委托原材料,稅率為17%,也用于衛生
(五)生產或者銷售其他貨運公共服務的,應當按照運費和其他貨運公共服務17%的稅率單獨審核用于制造、銷售或者移交委托原材料的農產品的進項稅額,否則從低中扣除;
(六)未經單獨審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繳款書末注明增值稅的中國海關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進項稅,或以農產品收購價格和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注明的11%抵扣率計算進項稅,不享受2%加抵扣的優惠;
(7)納稅人購買農產品,經批準抵扣進項稅額后,仍享受2%加抵扣的優惠。
指南:
根據國家司法研究所的說法
金融事務
《我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7〕37號)明確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結構簡化,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合理納稅稅務籌劃人員銷售或出口以下運費,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物資)、供水、供熱、原油液化氣、原油、食用添加劑、空調理、冷水、液化石油氣、村民煤炭加工、食用鹽、農業機械、肉類、農藥、農膜、農藥、廢水、氯化銨、圖書館、報紙、雜志、音像、電子出版物。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明確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外,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中國海關出口增值稅繳款書的,進項稅額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中國海關出口增值稅繳款書末注明的增值稅;從按照簡單計稅方法和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零星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和11%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購貨發票的,按照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購貨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11%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制度改革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原材料進行貨運的農產品,稅率為17%,保持原抵扣率不變。
(三)繼續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和抵扣制度改革。納稅人購買農產品進項稅,已實行審批和抵扣的,仍按司法部執行
金融事務
農業局在部分企業試行
增值稅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擴大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抵扣的通知(財稅[2012]38號)
增值稅
《關于轉制企業范圍內進項稅額核定和抵扣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其中,《全面實施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制度改革》(國稅發〔2012〕38號)第四條第(二)項明確規定的扣除比例改為11%;第(3)項規定的扣除率變更為按本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執行。
(四)納稅人從批發和批發項目取得的購買水果和部分鮮活肉蛋等增值稅免稅商品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匯票。
(五)納稅人購買農產品用于制造、銷售或者交付貨物,稅率為委托原材料的17%,以及用于制造、銷售其他貨運公共服務的,應當分別審核用于制造、銷售或者交付貨物的農產品,稅率為委托原材料和其他貨運公共服務的17%的進項稅額。未單獨審核的,以增值稅發票或繳款書末注明增值稅的中國海關增值稅,或以農產品購銷發票注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本通知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為銷售從美國進口的免征增值稅的農產品開具的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