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在納稅申報流程表中表示,決定取消第二批152項由主管部門指定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其中涉稅審批項目17項。
新聞稿稱,各地區、各機構應密切關注注銷事項的后續管理,加強事項現場管理和控制,特別是涉及安全制造和維護的事項,進一步簡化政策,明確總體責任和管理方法,做好跟蹤、監督和管理。
清理了部門規章和學術文件對國民、財團法人和社會團體設定的審批項目。今后只能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明確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機關指定的撤銷事項不應作為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沒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立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
17 .需要財務人員關注的審批事項
:印花稅票證銷售許可證,批準傷殘職工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從業人員工資的增加和減少,并發管理
金融事務
登記審批(外出經營管理檢查)、異地退化期認定、納稅方式審批、打印計量憑證審批、代扣所得稅登記審批、西北老制造軍事基地符合免稅前提企業現代欠稅免稅審批、全國已登記村民企業負責人遴選
金融事務
行政審批,風險投資企業享受風險投資所得稅優惠審批,企業享受內蒙古阿克蘇、青果兩個經濟開發區同類經濟發展,內蒙古周邊困難地區新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審批,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審批,企業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南昌企業享受東部發展所得稅優惠審批。
增值稅
大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包括利息支付制度改革中對倉儲企業的確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稅生產成本的簡易確定和審批,非官兵企業股權轉讓的普遍財務處理審批。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二批政府指定的大部分行政審批項目指標(共152個國稅申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