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國家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避稅的有關決定和信念,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企業個人所得稅
該政策被擴展到各個領域的四個關鍵項目企業,以發布聲明。
根據通知,2015年1月1日以后冶金、造紙、機械、摩托車等各領域四大重點項目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企業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
2015年1月1日以后,這四個重點項目企業各領域新購置的開發、制造、經營、管理的小型微利企業共用的計量器具和電子設備,單位商業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重復使用。計算收益額時扣除計入當期成本的成本,本年仍計算折舊;單位商業價值超過100萬元的,企業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法。
《通知》規定,企業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實施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舊,可以采用金額翻倍、天數減少的方法。
根據
企業個人所得稅
根據該法及其實施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的制造和管理需要,可以自由選擇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2015年前三季度,如果無法按本通知規定計算并發操作,則集成在2015年第四季度或2015年本季度提前獲批時享受優惠
達成最終和解
同時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