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執行適當的
金融事務
策劃是每個企業的必修課。其實有些策劃人員對稅務文書的研究不夠深入,違法行為是“擦邊球”;他們中的一些人是“研究者”。他們沒有在有權幫助納稅人節約稅收生產成本的情況下,教會納稅人合理安排自己的制造、管理和娛樂活動。相反,他們教導納稅人合理的逃稅者逃稅,并將如何逃稅描述為稅收籌劃。這些行為嚴重敗壞了稅收籌劃的形象,擾亂了稅收籌劃的市場秩序,給納稅人和國家帶來了傷亡。結果,企業支付了高額的“研究員費”,不但沒有偷稅漏稅,反而繳納了滯納金和罰款。
要知道稅收籌劃是“有理有據”的,即合法性、計劃性、自覺性。合法性排在歷史上,這是規劃能夠生根的要求。如果違反了這一點,可以稱之為策劃和逃稅。企業財務人員要分清稅收籌劃和非法避稅的界限,謹防偷稅漏稅,不要沖動地徘徊在立法的邊緣。
“策劃”這個名字其實是一個偷稅漏稅的案例
某縣納稅風險評估人員發現,某企業2015年1-6月的稅率申報明顯偏低。納稅人在對低稅率現象進行舉證,并對納稅人的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舉報后,發現企業存在以下稅收違法行為:1-6月的月進項稅和銷項稅基本沒有太大差別,這是財務管理人員“策劃”的結果!參加完培訓班,企業財務經理聽了一個“調研員”和“稅收籌劃”的方法:將1月份實現的銷售額與企業的進項稅進行對比,將超額進項稅轉入下個月,使收入達到“避稅”的目的!
應對企業的這一行為是否違法以及根據何種違法處罰、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也有兩種不同的聲音:
1.有財務人員認為,企業的行為一般都是違法的,只要企業繳納稅款,繳納相應的滯納金就可以了!
2.另一部分工作人員認為,企業的行為已經構成偷稅,應按偷稅論處補稅、滯納金和罰款。
案例研究:
企業財務總經理采用滯后法將一月份本應賺取的收入記錄到下個月。1月份是忽略、低估、隱瞞收入的顯著行為,還有每月少繳稅的行為。符合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對偷稅的定義,不缺三個行為人:整體偷稅、一種方式偷稅、少繳稅不作為。因此,公司的財務總經理”
稅收籌劃
“本質上是逃稅!
稅務機關稅務管理部門進行了一次大案后,支付風險評估機構最終認定企業的上述行為為偷稅漏稅,并將企業移交財務檢查機構調查!最后,稅務機關把所有稅款延期到月末,這是一種新的計算一月份應繳納稅率的方法,認定企業上述行為為偷稅漏稅!稅務機關代征稅款,從滯稅之日起,每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處以企業偷稅金額1倍的罰款。公司合理避稅!
案例啟示: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很容易看出,企業之所以會犯這樣的錯誤,在于對偷稅漏稅的定義缺乏準確的理解!不可避免的是,“研究人員”會在沒有準確解釋逃稅定義的情況下沖動地說教。財務經理對國際標準缺乏正確的判斷,可以稱之為企業困難的原因!偷稅漏稅這個看似很簡單的基本概念,其實并不是什么難題。希望我們的好朋友能認真對待,因為烈士還是有難度的,所以最后沒有難度!
明操作說明
1.逃稅的定義: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原文:納稅人偽造、偽造、隱匿、毀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或者在會計公司合理避稅賬簿中多列費用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審批后拒不批準或者弄虛作假申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納稅人偷稅,稅務機關應當追繳其欠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補繳或者少繳稅款。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未按前款所列方式繳納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公司合理逃避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稅款50%以下和以下5倍的罰款;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偷稅漏稅的三個構成要素缺一不可!一定要記住!
1.整體偷稅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財務人員不能視為整體偷稅)。2.有必要稍微列舉一下逃稅的方法(沒有一種不能構成逃稅)
3.不繳稅或少繳稅必須有理由(不繳稅或少繳稅沒有理由不構成逃稅)
沒有任何演員,就不是偷稅漏稅!不是沒有整體!沒有辦法!沒有理由我做不到!
第三,如果有同學告訴你,方式符合偷稅的定義,你還迷信那個“研究員同學”嗎?偷稅的定義是查出“偽研究者”和“假研究者”
稅收籌劃
“那個‘秘密’!
如果你真的想逃稅,你已經被告知了!防忽悠很重要!
鑒別偽“研究員”和稅收籌劃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簡單的!只要你真正理解偷稅的定義!不要相信電視廣告,相信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