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開展“為民納稅軍事行動”,商務部昨日發布新聞稿稱,具體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7個類似因素未能全部收齊出口退(免)稅申報文件,若文件未申報出口退(免)稅,可于2015年7月31日底申請延期,推遲退(免)稅申報,并進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稅公共服務,盡可能方便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貨運勞動稅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年以來,部分出口企業因過失錯過申報期限,面臨不退稅或相當于出口稅收的情況,企業將遭受嚴重損失。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日期后,相關政府機構需要為個人合理避稅地出具退(免)稅申報單
主觀上有的企業不按時申報,不能享受退稅。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聲明,允許因類似因素導致的未申報文件延期,申請延期期限從2015年4月15日延長至2015年7月31日。
新聞稿具體,這七個類似因素包括: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環境因素;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或被搶,或丟失或誤寄;有關司法機關和行政事務行政機關在兼營或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賣方個人合理避稅,因經濟糾紛未能如期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因企業稅收傷亡、突發心肌梗塞或因私辭職,未能同時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的;因企業向中國海關申請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中國海關已在退(免)稅截止日完成修改,導致未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日期后,政府機構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證明的信息。
"簡化管理和權力下放是新聞稿的另一個最重要的細節."上述監事表示,為了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轉變職能、簡化管理、分權管理、聯合管理的要求,新聞發布會將省級國家稅務局對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的審批工作委托給具有出口退(免)稅審批權限的國家稅務局,審批管理工作應在受理企業申請的當月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進一步方便納稅。各省市國家稅務局應采取措施,密切監控延期申請的審批情況,并對審批結果進行抽查,以防止征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