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司法研究所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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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和完善扶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制度的通知》(國稅發〔2014〕42號)明確規定,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3月份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前夕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工程稅、教育費附加、大部分高等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除。配額的國際標準最低可以提高20%。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省級公路、車站的實際情況,確定如何在此幅度內合理限制避稅金額的國際標準,并報司法部和國家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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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立案。
本年度應納稅額低于上述扣除限額的,以實際繳納的稅額為限;低于上述扣除限額的,以上述扣除限額為限。納稅實際經營期限嚴重不足一年的,減免稅限額在實際月末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