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鐵路運輸和郵政業
(以下簡稱“營改”),現將納稅申報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入營改增改革范圍的鐵路運輸和郵政行業的納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的明確規定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第二條第(二)項“本期經批準抵扣的符合抵扣前提的中國海關出口增值稅,憑繳款書、購米普通發票(8.44、0.31、3.81%)和鐵路運輸費用結算收據復印件”,修改為“本期經批準抵扣的符合抵扣前提的中國海關出口增值稅,憑繳款書和購
三、一般增值稅稅款仍可繼續抵扣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回單,其復印件可繼續作為納稅申報的其他資料提交。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