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
為進一步規范稅務易卡管理,支撐公共服務經濟發展,根據《稅務易卡管理的必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調整《納稅證明》(文件形式,下同)的發放。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具體樣式見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條明確規定外,納稅人在特定期限內申請完稅證明的,稅務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出具完稅證明的公共服務。
第三,
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的新聞稿(跟單)》和《調整一般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作為納稅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55號新聞稿),稅務機關為其出具了《所得稅納稅記錄》,并仍出具了《納稅證明》。
四、地方稅務機關應做好調整后的《納稅憑證》網站的管理工作。網站發布的樣式和辦稅處發布的樣式一模一樣,打印的電子商務專用章。
五、調整后的《納稅憑證》發放細則、發放方式和管理工作必須由各省市稅務機關確定。
不及物動詞調整和完善納稅憑證的發放和管理,是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改革信息化“配送服務”,改善稅收金融業自然環境的重要決策之一。各地要給予大力支持,精心安排,充分利用原始憑證納稅憑證的信息技術和管理專長,抓緊更新、完善程序和政治宣傳討論等相關管理工作,確保2019年1月1日順利實施。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聯絡司關于推進網上開具完稅證明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7〕162號)相關明確規定與本通知不完全一致的,以本通知的明確規定為準。
附加:調整后的完稅證明(單據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