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取消首批62項中央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國稅發〔2015〕141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管理局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首批取消62項中央最指定工資合理避稅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5]57號)宣布取消62項中央最指定行政審批項目。其中涉及取消29項由中央指定、大部分稅務機關實施的財政行政審批項目。
各級大多數稅務機關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決定,全面落實中央指定的大多數稅務機關實施的取消行政審批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保留或允許審批。要修改有關取消大多數中央指定稅務機關實施行政審批項目的明確規定、憑證和征管程序,具體取消對審批項目后續管理的要求。同時,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簡政放權與管理相結合,改善公共服務,加快職責轉變,創新管理方式,大幅提高稅收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取消中央指定的大部分行政審批項目指標(涉稅項目29項)
商務部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