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股權獎勵和轉換為股本
關于收集和管理問題的新聞稿
商務部2015年第80號新聞稿2015年11月16日
為貫徹落實《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試驗區稅制改革政策延伸至全省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現就股權激勵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發布如下新聞稿:
首先,關于股權激勵
(一)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取得股權時的公平消費市場價格確定,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香港證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平消費市場價格按照公司股票收購當日的收盤價確定。公司股票被收購當日為非交易周的,按照前一交易日確定。
2.未上市公司股權的公平消費市場價格應當按照總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適當方法依次確定。
(二)在計算股權獎勵應納稅額時,明確規定月末職工人數根據企業職工的具體管理工作確定。企業管理工作結束時職工人數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二、關于股本轉換
(一)未上市和未在全省企業股權轉讓系統上市的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
虧損準備金和資產準備金轉讓給大股東且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相關明確規定的,可以分期繳納稅款;其他未列入財稅咨詢、未列入全省企業股權轉讓系統的企業,應盡快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香港證券交易所或全省企業股權轉讓系統上市企業轉股本(不含以公司股份發行普通股形成的資產準備金轉股本)按現行分紅儲蓄差異化政策執行。
第三,關于立案和兼營
(一)獲得股權獎勵的企業人員和參與企業股本轉換的主要股東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企業應當單獨制定分期繳納稅款方案,并在次月15日內,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納稅款備案手續。
企業分期繳納股權獎勵稅款,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經濟開發區企業的證明、股東大會或監事會的決議、《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股權獎勵)登記表》、相關人員參加新技術娛樂活動的說明材料、企業股權獎勵方案、能夠證明股權或股票價格的相關材料、企業科研成果轉化情況說明、近期企業情況
等等。
以轉股本方式分期繳納稅款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經濟開發區內企業的認定證明、股東大會或監事會決議、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轉股本)備案表、企業上一年度及轉股本月份的財務稅務咨詢資產負債表、轉股本相關情況說明。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企業證明復印件和經濟開發區股東大會或監事會決議應交回企業,信件及其他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保管。
(二)如需變更原分期納稅計劃,應明確規定分期納稅計劃,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新的《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申報表》。
四、關于扣繳
(一)企業在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調查報告表》時,應單獨填寫已納稅股權獎勵或資本化情況,并在“備注”欄注明“股權獎勵”或“資本化”。
(2)公司在分期納稅期間取得股息或轉讓股權的,企業應在第一時間扣繳尚未繳納的股權獎勵或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并于次月15日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繳納。
本財稅咨詢新聞稿將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附加:
1.
2.
商務部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