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做好跨境電子商務中零售外貿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基本、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罕見病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產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及稅務總局市場監管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相關公司合理避稅管理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明確規定
一.適用性
(一)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和客戶(訂購方)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系統實現對外貿易貴金屬零售,并按照海關要求傳輸相關交易的電子統計數據的,按照本新聞稿接受海關監管。
二、企業管理
(2)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倉儲企業、支付企業如何合理避稅,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涉及的其他企業應按照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管理的相關明確規定向常駐海關注冊;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外國企業,應當由當地代理人(以下簡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當地代理人)向代理人住所地海關注冊。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倉儲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企業,應當向常駐海關登記,并做好數據登記;如需兼營報關業務,應向常駐海關辦理兼營登記。
倉儲企業應當取得國家研究院郵局管理機構頒發的《汽車租賃經營管理許可證》。直購進口方式下,倉儲企業應為已向海關辦理全申報登記手續的郵局企業或進出境快件經營者。
支付企業為金融機構或政府機構的,應具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原銀監會頒發的《國際金融許可證》;支付企業為非銀行支付政府機構的,應當具有交通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業務范圍包括“網絡支付”。
(三)參與公司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外貿業務合理避稅并在海關注冊的企業納入海關金融機構管理,海關根據信用等級實行單一檢查站管理政策。
三、層級管理工作
(四)跨境電子商務直接采購的進口貨物和“網上購物保稅區進口”進口政策(監管辦法1210字)的產品,按照自用進境道具監管,不執行相關產品首次進口許可審批、登記或備案的要求。除了相關機構責令停止進口的傳染病產品的緊急處置,以及具有基本總體質量和安全可能性的產品重新啟動的可能性。
屬于“網購自貿區進口A”進口政策(監管方式字符1239)的產品,適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表(2018版)》尾注中的監管要求。
(五)海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外貿產品及其裝運封條和包裝進行防疫,并根據相關明確規定實施相應監管政策。
(六)跨境電子商務進口零售商品申報前,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代理人、支付企業、倉儲企業應通過外貿“實體窗口”或跨境電子商務檢查站向海關傳遞買賣、支付、倉儲等生物醫學信息,并對統計數據的可信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直購直運模式下,郵局企業和進出境快件經營者可以接受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全程代理和支付企業的委托,在承擔相應責任的必要下,向海關傳輸數據進行買賣、支付等生物醫藥。
(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紡織品申報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倉儲企業應當通過外貿“實體窗口”或跨境電子商務檢查站向海關傳遞購銷、錢包、倉儲等生物醫學數據,并對統計數據的可信度承擔相應責任。
(八)跨境電子商務配送的貨物進口時,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代理人或其移交的報關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外貿產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采用“列核細胞”方式同時辦理報關手續。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進口跨境電子商務配送貨物時,應提交《報關單》,并采用“列表核芯放行、統計申報”的方式辦理報關手續;對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外的跨境電子商務配送的合格貨物的進口,可以采用“核細胞列表統計”的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該報關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具有同等約束力。
電子簽名應適用于根據上述第(6)至(8)條的要求提交用于數據傳輸的生物醫學材料。
(九)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在跨境電子商務中開展零售進口業務的代理人,應當對銷售和購買的信譽以及客戶(訂戶)身份數據的信譽進行審查,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身份數據由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政府機構認證,則訂戶和付款人應為同一個人。
(十)跨境電子商務配送貨物進口后,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在每月5月底(1月15日為法定節假日或法定節假日,順延至其后第一個節假日)按照表格表頭相同的發貨人、相同的運輸方式、相同的生產商和銷售商、相同的到貨國、相同的進境海關、相同的最終目的地國、相同的10種海關產品,對上月的通關申報單進行編碼。
如果允許以“核細胞列表統計”的方式辦理報關手續,仍將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十一)報關單的修改或撤銷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執行。
除類似情況外,“申公司如何合理避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采用檢查站無紙化查驗方式申報。
四.稅收征管
(十二)對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海關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規定執行
稅收和項目進口
,銷售稅,完稅價格是具體的股票價格,包括產品的零售價格、保險費和保險費。
(13)跨境電子商務中進口零售商品的客戶(訂購方)為付款義務人。在海關注冊登記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倉儲企業或申報企業作為稅收征管義務人,代表其履行納稅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納稅責任及相關責任。
(十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如實、準確地向海關申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貨物的商品名稱、規格、稅號、具體庫存價格、相關費用及其他稅收征管要素。
跨境電子貿易零售進口商品的申報銅元為港幣。
(十五)為審核確定跨境電子商務中進口零售貨物的分類和完稅價格,海關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明確規定進行補充申報。
(十六)海關對跨境電子商務中符合監管要求的零售進口貨物如期征收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應向海關非法提交充分有效的納稅擔保。
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未返還或者修復的,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1日至45日內,同時向海關辦理支付手續。
動詞 (verb的縮寫)娛樂活動的管理
(十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外貿產品監管公司如何避稅和修理娛樂活動必須遵守海關的有關明確規定。跨境電子商務監管、檢修、娛樂、管理和管理公司合理避稅,物流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系統自動化,并根據海關要求交換電子統計數據。其中,跨境電子商務中直接購買進口或者一般進口業務的監管、維修、娛樂活動,應當按照海關對汽車租賃或者郵政服務的監管、維修、娛樂活動的規定設立。
(十八)跨境電子商務網上購物自由貿易區的進口業務應在類似海關監管區或自由貿易區的物流(b類)內進行。除非另有說明,請參考本新聞稿以指定監督。
不及物動詞防疫、檢驗和倉庫管理
(19)需要在入境經濟特區實施的防疫、防疫管理工作,應在完成前運送至跨境電子商務進行監管、維護和娛樂活動。
(20)網購保稅區進口業務:二線入境區憑報關單申報,海關可通過視頻監控、局域網核查、調查檢查、庫存核對等方式加強對網購保稅區進口貨物的實物監管。
(二十一)海關實施檢查時,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跨境電子商務娛樂活動的經營者和管理人、物流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明確規定提供便利,配合海關檢查。
(二十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外貿產品可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中轉。其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保稅區常駐海關可以以普通運單的形式將過境產品名稱錄入“一批跨境電子商務產品”,并附詳細的過境產品電子表格。
(二十三)保稅區進口貨物網上購物可在類似海關監管區或保稅區物流(B類)中轉,中轉手續應按相關明確規定辦理。海關監管方式為“網購保稅區進口”(監管方式字符1210)的進口產品,不得轉讓至適用“網購保稅區進口A”(監管方式字符1239)的城市繼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網購保稅區的進口商品可以在同一地區的企業之間轉讓。
七、退貨管理工作
(24)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模式下,允許其移交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報關企業的全部代理人申請退貨。退運的產品應滿足二次銷售要求,并在海關放行后30日內按原樣到達原監管、維修、娛樂活動場所,不征收相應的稅款,并變更一個人今年的累計銷售額。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模式下,退貨產品應按照相關明確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5)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超過用戶公司合理避稅期限或失效日期、產品或包裝破損、不符合國家相關監管政策的,以及海關責令退運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按照相關明確規定退運或銷毀。
八.其他事項
(二十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外貿業務的企業應將實際業務相關的電子統計數據和生物醫學數據傳輸至海關動態數據,并開放倉儲動態跟蹤等數據共享接口,加強對海關防控各方面的數據和統計數據支持,配合海關進行有效管理。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其代理人、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應建立防范和控制商品質量安全可能性的功能,加強對如何合理規避稅收安全、欺詐交易、二次銷售等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并采取相應的處置政策。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從事可能損害經濟特區健康安全、生物安全、外貿乳制品及制品安全、侵犯版權產品及其他違禁產品的對外貿易。同時,建立和完善產品的可追溯功能,對產品的總體質量和安全承擔全面的法律責任。鼓勵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建立健全外貿產品安全自主監管體系。
客戶(訂購者)不得轉售從跨境電子商務購買的零售進口商品。
(二十七)海關在跨境電子商務中監控進口零售商品全面質量安全的可能性,責令相關企業對不合格產品或存在全面質量安全問題的產品采取降低可能性政策,并對未售出貨物進行貨運監管,依法追究相關經營管理的整體法律責任;對通過監控發現的總質量、安全和重復性產品的可能性發出警告,并采取相應的控制和管理政策。海關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口零售商品在產品銷售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進行適當的防疫,并酌情發布可能警告。
(二十八)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倉儲企業、跨境電子商務監管維護娛樂活動的經營者和管理人、物流企業發現涉嫌違法或販毒的,應立即通知海關。
(二十九)涉嫌販毒或違反海關監管和明確規定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應配合海關調查結果,公開銷售制造統計數據或原始記錄統計數據。
海關將處罰違反本新聞稿、參與制造或數據傳輸、欺詐買賣、支付和存儲“三單”數據、為二級公司合理避稅和銷售提供便利、未盡職審查客戶(訂戶)身份數據可信度等的非法企業。,導致今年個人身份資料或購買金額被盜、二次銷售等違反海關監管和明確規定的行為。涉嫌販毒或者違法的,由海關和司法機關處理;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利用其他國家身份數據非法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由海關按非法販毒處理,并按照國家數據違法行為相關立法移交相關機構處理。對無非法販毒嫌疑且首次被發現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再次被發現的,在一定時間內不允許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并及時移交其他企業部門查處。
(三十)在海關注冊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平臺企業、支付企業和倉儲企業應當接受海關審計。
(三十一)本新聞稿中詞語的含義: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是指向全國各地客戶銷售境外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產品的境外注冊企業(不包括在類似海關監管區或保稅區物流注冊的企業),或向全國各地境外客戶銷售跨境電子商務零售紡織品的企業,且沒有人擁有該產品的商品權。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是指在跨境電子商務中開展零售進口業務的外國注冊企業移交的,在海關兼營注冊,對如實反映情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有關機構違法監管,并承擔民事責任的,在境內具有完全權限的企業。
“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是指在全境內同時辦理工商登記,為買賣雙方(客戶和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網站空等公共服務、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數據發布等服務,為買賣雙方設立數據通訊業務,以獨立開展交易和娛樂活動的企業。
“支付企業”是指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政府機構、借記卡等。,兼營全境內工商注冊,接受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代理,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支付提供公共服務。
“倉儲企業”是指在全境內兼營工商登記,接受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為其提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和外貿倉儲公共服務的企業。
“客戶(訂購方)”是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公司合理回避的貨物的整個地域買方。
“外貿‘實體窗口’”,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經濟特區管理部際會議推動,電子經濟特區公共平臺建設項目支持的一站式服務平臺——商貿。申請人(包括參與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通過“實體窗口”向海關等特區管理相關機構重復使用申請,特區管理相關機構通過電子特區平臺共享統計數據并實施職責管理,并通過“實體窗口”向申請人反饋執法結果。
“跨境電子商務一站式檢查站”是指電子經濟特區為實現企業、海關和相關管理機構之間的互操作性和數據共享而搭建的平臺。
對如何合理避稅實行“網購自貿區進口”(監管辦法字1210)政策的城市:青島、天津、成都、沈陽、蘇州、溫州、天津、上海、深圳、重慶、無錫、蕪湖、泉州、鄭州、廈門、上海、呼和浩特、長春、沈陽、沈陽、北平、漳州等。
(32)本新聞稿來自
執行周以海關受理報關單的周為準,未盡事宜按海關相關明確規定同時辦理。海關2016年第26號新聞稿同時廢止。
如果跨境電子商務的所有企業都簽訂了銷售合同,跨境電子商務的零售進口業務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海關公司如何合理避稅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