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和粗稅是針對商業的。納稅人的購買不允許抵扣,只能計入相應的生產成本,導致維修成本收入相比放棄免稅選擇一般稅收有所下降。
第一,比如外貿公司的注冊資本
A中小企業的產品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某月銷售給B中小企業的產品賺取100元,同樣的生產成本以80元支付,其中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為8元,附加稅假定為應納增值稅的10%。
適用的免稅政策:
a中小企業:本月應交增值稅和附加稅均為0,收入100-80=20元,支票凈流入100-80=20元。
b中小企業:免稅產品很難獲得抵扣進項稅的專用票,購買生產成本100元,支票流出100元。
假設某中小企業放棄免稅,將產品價格改為117元
a中小企業:本月應交增值稅17-8=9元,應交增值稅0.9元,收入100-72-0.9=27.1元,支票凈流入117-80-9-0.9=27.1元。
b中小企業:進項稅17元抵扣,附加稅減17×10%=1.7元,代購生產成本100元,支票凈流出117-17-1.7=98.3元。
第二,論點
至于整體免稅,放棄免稅后,如果不含稅銷售價格不變,可以扣除原可抵扣進項稅,會增加生產成本和利潤,同時增加支票凈流入。
對于整體免稅的上游中小企業,下游中小企業放棄免稅后,在采購產品總價和計稅不變的情況下,外貿公司注冊資本的應納稅額會減少,支票凈流出量會減少。
如果評估中的中小企業通過計算和協商降低了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投標,兩國可以分享適應收益(27.1元)并實現
制造
鏈條中的雙贏。
以上討論以免稅為例。至于一般納稅人選擇粗計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證明放棄粗計稅對雙方都不利。
那么這些節約到底是從哪里來的呢?如何實現雙方共贏?誰是輸家?
答案是:國家研究所...
可見免稅,尤其是中間環節,一般納稅人選擇簡單的計稅方式,可能是表面上納稅人越來越便宜,實質上納稅人被國家吃了。
但現行政策還規定,申請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以放棄免稅;一般納稅人的一些具體應稅行為可以,而不是應該,選擇簡單的征稅方式!
可惜說話人認真,觀眾矜持。
三.必要
以上案例和論點有兩個前提。第一,納稅人本身必須有進項稅;第二,上游納稅人必須有抵消需求,即不是港口客戶。
全面推進營改增后,中華民族已經不存在了
增值稅
納稅人,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任何一個納稅人都有一點進項稅,所以上述論點除個別情況(如上游納稅人是所有企業的免稅單位)不適用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