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的有關明確規定,現就金融機構、金融機構、金融公司、中國經濟社會農業銀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的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1.允許提取稅前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金包括:
(一)貸款(包括貸款、質押、擔保、金融機構及其他貸款);
(2)具有貸款特征的可能資本,如信用卡透支、貼現、金融機構墊款(包括金融機構承兌匯票墊款、票據墊款、擔保墊款等)。),外貿票據,經紀借貸,融資租賃應收款;
(三)金融企業轉讓并承擔內部償還法律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賣方貸款、外國中央政府貸款、韓國國際普通金融機構無條件貸款、外國中央政府混合貸款。
二.金融企業發放前夕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比例如下:
發放前夕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年初允許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金額×1%-去年年初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如果上述公式計算的金額為正數,則應相應增加前夜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以貸款、全權委托貸款、債券融資、應收股息、上繳中央銀行準備金和金融企業剝離的產權和股份、金融利息補貼應收款項、中央銀行現金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本,以及本公告第一條所列資本以外的其他可能資本,不得提取稅前貸款損失準備金。
四、金融企業符合貸款損失條件的,應先沖減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嚴重不足沖減的可在實際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夕扣除。
5.金融企業農業貸款和企業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政策按照《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農業貸款和企業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的明確規定執行,仍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的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不及物動詞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實施。
特此宣布。
財務與行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