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增長若干政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7]39號),司法部等四個公安部門“關于外國投資者為分配利潤所必需的融資,一律不征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通知》(國稅發〔2017〕88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規定,外國投資者不得以募集資金分配利潤為目的。
一、《通知》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管理和娛樂活動,明確包括與下列鼓勵類融資項目相關的一項或多項經濟開發和娛樂活動:
(一)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務。
(2)發展娛樂活動;
(3)為建造或購買工廠提供資金;
(四)其他管理和娛樂活動。
境外投資者在收回享受臨時免稅政策的融資前或根據《通知》第七條審批補繳稅款時,應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通知》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銷售確認、財務會計統計等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對相關信息有疑問的,應按照《通知》第六條的規定提交當地(市)稅務機關處理。
二、按照《通知》第四條或第七條的規定,對逾期未繳的稅款,外國投資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但只適用于有關所得稅協定生效時的繳納。后續稅務協議有其他規定的,按照后續稅務協議執行。
三、外國投資者按照《通知》第三條的規定享受臨時稅收政策時,應填寫《非居民企業延期繳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數據調查報告表》,并報送利潤分配企業。
境外投資者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補繳臨時非稅收入時,應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非居民企業延期繳納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數據調查報告表》及相關合同和款項
鼓勵類融資項目娛樂活動相關如何巧妙避稅的信息及省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外國投資者按照《通知》第四條或第七條的規定補繳的稅款,應填寫“中華民國代扣代繳”
調查報告表》,并報送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四、利潤分配企業應當按照《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審核外國投資者提交的資料,并確認以下結果,實施臨時稅收政策:
(一)境外投資者申報的數據是原始的,不存在漏項;
(二)收入的具體支付步驟與境外投資者申報的數據一致;
(3)境外投資者所報數據涉及的利潤分配企業明細真實準確。
五、利潤分配企業已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實施臨時避稅政策的,應在具體繳納所得稅后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利潤分配企業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企業調查報告表》;
(2)境外投資者提交并由利潤分配企業補充的《非居民企業延期繳納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數據調查報告表》。
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非居民企業延期繳納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調查報告表》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通知》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將《非居民企業財務聯系函》發送給融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融資企業”)或其他相關稅務機關,并轉發相關資料。
6.被融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他稅務機關發現下列情況,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非居民企業財務聯系函》的形式反饋給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一)被融資企業不符合享受暫不征稅政策前提的相關事實或數據;
(二)境外投資者處置已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融資的相關事實或數據。
七、在財務管理工作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非法要求外國投資者、利潤分配企業、融資企業、
乙方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境外投資者提供與臨時非稅收入政策相關的信息和數據。
8.利潤分配企業未按本新聞稿第四條規定審核確認外國投資者提交的資料和數據,導致不應享受臨時免稅政策的外國投資者享受臨時免稅政策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利潤分配企業代扣代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并向外國投資者非法追繳應納稅款。
九、境外投資應如何巧妙規避稅收數據,使其不應享受臨時稅收政策,而是具體享受臨時稅收政策,由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十、境外投資者持有全國相同的村民企業融資,包括已享受臨時非稅收入政策的融資和未享受臨時非稅收入政策的融資。外國投資者部分處置融資的,應當視為已享受臨時非稅收入政策的融資。
境外投資者未按照《通知》第七條規定繳納遞延稅款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追究境外投資者延遲繳納稅款的法律責任,延遲繳納稅款期限自收到相關現金后第8日(含當日)起計算。
如何巧妙避稅11?外國投資者和利潤分配企業可以委托中介機構辦理本新聞稿規定的相關事項,但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書面送達證明。
十二.本新聞稿將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附加:
商務部
2018年1月2日
政策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