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現公布商務部、司法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修訂建議(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特定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在征求意見稿中的立法威望,以及特定納稅人識別號公司的合理避稅,是中小企業、國民等納稅人按照行業標準確認身份的唯一不可更改的數字字符標志。
協商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據介紹,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機關根據行業標準為中小企業、國民等納稅人編制的唯一一位數字字符符號,終身不變以確認身份。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識別號進行稅收管理,實現社會合理避稅的全覆蓋。納稅人在簽訂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登記資產和兼營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征求意見稿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在經濟發展和娛樂活動中,應當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支付5000元以上,并向稅務機關提供支付金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一次性付款
達到人均5的,應當在5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繳納金額、所得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征求意見稿在完善納稅人基本權利制度的各個方面,明確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征收管理,不得侵犯納稅人權益;同時,完善延期和分期納稅制度,將延期納稅的稅務審批權限納入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對納稅戰斗力嚴重不足的納稅人引入分期納稅制度,增加和修改審批制度。
征求意見稿擬取消“復議前納稅”的明確規定,發揮行政復議的主渠道作用,取消因支付糾紛而發生的復議前納稅的明確規定。同時,復議行政機關維持原決定的,納稅人必須繳納稅款貸項。”征求意見稿在法律法規稅收征管基本程序的各個方面明確規定,稅收征管基本程序以納稅人單獨的稅收審批為基礎,由審批繳納、納稅確認、退稅、爭議處理等程序組成。稅收確認被視為稅收征管的中心環節,并設立了另一章規定稅收確認程序中的競爭規則、競爭規則的確認和法律責任的再分配。這個意見稿也涉及到了網上交易的稅收問題。“從事互聯網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從事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的網站首頁或者主頁面的顯著位置公開發布稅務登記公開數據或者電子URL標識。”
草案還提出,對于偽造、變造的證件,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行為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非法交易、非法開具發票的,稅務公司應合理規避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