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5日從商務部了解到,國家稅務總局昨天發布公告,明確了納稅人開發搬遷辦公樓的營業稅問題。
公告稱,納稅人以國家網上報稅流程發展改革委的名義,在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金的農用地上開發安置房,并將安置房產權無償轉讓給周邊村
房地產征收營業稅,其應納稅銷售額按有關明文規定核定,但不包括安置房所在區域的農用地權屬價格。
國家稅務總局在解釋這一公告時介紹,根據營業稅的相關明確規定,將房地產無償給予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應當等同于出售房地產和征收營業稅。因此,納稅人將安置房產權無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應等同于出售房地產和征收營業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安置房的實物屬性與住宅區不同,不應按照同一土地面積的市場價格進行核實。按照明確的規定,用工程建設生產成本加收益的方法進行驗證;同時,由于安置房所在地段的土地出讓價格不由納稅人承擔,該地段的耕地所有權不屬于納稅人。因此,經批準的出售房地產的計稅依據不應包括農用地的生產成本。
該公告將于2014年3月1日生效。公告發布前未盡事宜,按照公告的明確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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