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謎題]
國內船公司只參與定期租船的經營管理。他們可以按照包船所交的保險費和利息作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嗎?
[解決方案]
《營業稅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明確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資產或者出售資產所收取的總價和額外費用。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納稅人將承包的運輸業務分配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金額。
國家研究所
運輸企業征收管理局
《關于疑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25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定期租船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營運人員的船舶租賃給他人一段時間,在租賃月份內等待承租人派遣的業務。不管有沒有運營,每天都會向承租人收取租賃費,同樣的費用(比如員工工資和維護費用等。)所產生的費用將由油輪承擔。從事租船和定期租船業務的遠洋運輸企業和從事英航空業務的鐵路運輸企業的所得,按照“運輸業”的稅目計征
。如何合理避稅?如何合理避稅
根據上述明確規定,從事遠洋運輸企業定期租船業務不屬于將承包運輸業務分配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因此,營業稅應按“交通運輸業”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