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死亡消息,昨日,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防止征稅可能性的幾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了違法企業停止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的政策。
通知稱,近年來,國家制定了合理合法避稅、提高出口退稅率等一系列鼓勵出口的政策措施,對穩定出口、刺激經濟發展和增長發揮了巨大作用。然而,一些盜竊是由利益驅動的,并采取虛假的開放
公安機關在連虛假出口報告和退稅,騙取出口退稅合理合法避稅金額巨大,獲利豐厚,增值稅公安刑事案件頻發。據統計,2009年至2012年,全省金融機構共檢查出口企業2.3萬家,收回退稅或不退稅46.5億元。2013年5月至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對公安機關開展了清淤文件專項軍事行動。各地共破獲各類文書刑事案件10043起,涉案額度519.57億元;地方公安部門和稅務機關共破獲騙取出口退稅案件43起,其中1億元以上案件25起。
國家稅務總局商品勞動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安機關實施增值稅的盜竊行為主要有三種類型:與享受增值稅的外商投資企業串通虛開發票、欺詐注冊或縱容農產品加工企業虛開大量大米收購票據、與部分企業串通以沉淀進項稅的方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繳納增值稅。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要堅持預防為主,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有效防范和打擊增值稅違法行為。
這項政策的出臺主要是為了進一步堵塞稅收安全漏洞,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有效防范征稅的可能性。開放政策增加了納稅人享受外商投資增值稅的前提,明確了對增值稅違法行為的管理政策。
點擊進入下一頁。點擊進入下一頁。一是增加騙取出口退稅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行為的生產成本。該制度明確規定,虛報騙稅的納稅人,享受增值稅的,在36個月內停止享受增值稅相關外商投資,36個月內發生增值稅違法行為的,再停止享受相關外商投資;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增值稅的,應當按時對相應的出口貨物和勞務征收增值稅。如果發生兩次違規,所有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和勞務公共服務不允許變更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以大米為原料制造銷售商品的納稅人,如有違反增值稅的行為,將按50%的稅率從大米進項稅額中扣除,情節嚴重的不予扣除。
二是規定了出口企業采購貨物的異常情況和適用的政策。該制度明確規定,為出口企業采購的貨物供貨的納稅人屬于并發財務登記,在2個月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異常戶或被認定為
2個月內取消財務登記,且存在下列4種情況之一的,發現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后24個月內出口的貨物、勞務公共服務,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四種情況是:一是外貿企業使用上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最近12個月內批準出口退稅,達到人均200元或占同期全部批準退稅的30%以上。二是生產企業最近12個月經批準的出口退稅額達到人均200元,從上述供貨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達到人均200元或占同期進項稅總額的30%以上。三、外貿企業使用3名以上為上述供貨繳納合理合法稅款的偷稅者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最近12個月內批準退稅,占該期間供貨納稅人總人口的20%以上。第四,制造企業在最近12個月內有3戶以上上述供應納稅人,且占該期間全部供應納稅人人口的20%以上。
三是加強對違反增值稅法律的企業或稅務機關的管理,注重項目管理,控制企業合理合法的避稅點。對這些企業出口或銷售給出口企業的貨物、勞務和公共服務,在出口項目退(免)稅或銷售項目征稅時,實行增值稅“稅(出口貨物配備)繳款書”管理工作。
對于17%和13%的貨物,付款憑證的預付稅率(出口貨物配備)分別為6%和4%。
同時,針對違法納稅人變更或新設立企業、出口企業出口的商品和勞務公共服務價格明顯偏低、存在欺詐法人等情況,提出了相應的管理工作和處罰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違法企業取消外商投資增值稅和出口退稅政策不會對出口產生負面影響。相反,違法行為生產成本的增加,會促進企業的清潔經營和管理,不會與盜竊相勾結,可以有效防止虛開發票、騙取退稅等刑事案件的發生。該政策的引入不會對中華民族的出口數量產生負面影響,但可以改善市場競爭的自然環境,減少惡意市場競爭,這對管理清潔的企業來說是一個積極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