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資源稅改革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月末發布38號新聞稿,對原資源稅申報表進行全面修訂。資源稅申報表、資源稅申報表附表一(適用于原礦稅目)、資源稅申報表附表二(適用于精礦稅目)、資源稅申報表附表三(減免稅明細)已經形成,將于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修訂的細節主要包括五個部分:
一個是
資源稅原兩個納稅申報表修改為一個主表和三個附表,適用于從價征收納稅人,也適用于從配額征收納稅人。主表反映了從計稅依據(包括銷售稅金和營業額)到應交稅金和應交稅金(退稅)的計算步驟,簡明扼要。附表主要反映計稅依據的計算步驟和減免稅項目的相關情況,反映應稅產品經營公司的稅收籌劃金額需要折算、折算或從運輸雜費中扣除的情況,以及外購礦石的采購金額。納稅人填寫完附表后,系統會生成與主表相關的數據項,只需通過數字簽名確認即可,無需納稅人重新填寫(類似流程只需先填寫附表再填寫主表的例外)。
第二是
所有資源稅項目(除了自然資源)都簡單地按照稅收分為兩類:原礦和精礦。同時具體說明:煤炭、天然氣、原油、井鹽、湖鹽、宜興等稅目相當于原礦稅目,并填寫附表(1);在附表(2)中填入金錠和原礦糧作為相當于濃縮稅目的簡單稅目。
第三是
納稅人開采原礦需填寫附表(1),開采精礦需填寫附表(2);如果兩種類型的稅目都被挖掘,則應填寫附表(公司稅務計劃一)和(二)。不涉及減免稅項目的納稅人無需填寫附表(3)。定量征收資源稅的納稅人不需要填寫應稅產品營業額等數據項。
資源稅申報表已從目前的兩個主表改為一個主表和三個附表。雖然表格樣本較多,但并沒有增加納稅人報稅的費用。同時規范了資源稅返還的管理,符合兩國防控征稅可能性的需要。
第四是
天然氣資源稅的申報受到監管。在附表(3)中,天然氣和原油資源稅的減征比例要求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填寫:減征比例=(綜合減征率÷適用稅額)×100%;綜合還原率=適用的特定稅征收率。
第五是
礦產資源稅的申報受到管制。在附表(1)中,確定了其他礦產品設計煤的平均磨礦比,其比值為:平均磨礦比=1÷平均綜合回收率;綜合回收率=洗精煤數÷洗前原煤數×100%。
政策翻譯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修訂后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司稅務籌劃的新聞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38號新聞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國稅發〔2016〕53號),資源稅改革將于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為落實資源稅改革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原資源稅申報表,形成了《資源稅申報表》、《資源稅申報表附表一》(適用于原礦產稅項目)、《資源稅申報表附表二》(適用于集中納稅項目)、《資源稅申報表附表三》(減免稅明細),現予以發布。自2016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新聞稿》(國稅發〔2014〕62號)同時廢止。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附加:
1.資源稅申報表
2.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適用于原礦稅目)
3.資源稅申報表附表(二)(適用于集中納稅項目)
4.資源稅申報表附表(三)(減免稅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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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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