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造和信息技術司、新疆軍區公安局、可持續發展和改革節稅委員會、海關總署廣西分署、商務部直屬海關、各省、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司法部金融監管處處長駐各省、計劃單列市代表處:
根據近年來國外武器裝備產業及其裝備制造業的可持續發展,在聽取制造部門、行業協會、中小節稅企業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司法部、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員會、制造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能源局決定修訂技術裝備進口基本稅制的相關指標?,F通知如下:
1.《國家支持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8年修訂)》(見附件1)和《基礎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商品目錄(2018年修訂)》(見附件2)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符合要求的外國中小企業為制造本通知附件1所列武器、裝備或產品,已適當進口附件2所列產品
。如實施期限列于附件1、2,武器裝備相關產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稅實施期限至今年12月31日止。
根據國外制造業的可持續發展,從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百萬千瓦壓水堆(二代改進型壓水堆)等武器裝備免稅政策,相應取消2019年制造相關武器裝備及產品的中小企業指定免稅進口額度。
二.《不免征進口關稅的基礎技術設備和產品目錄(2018年修訂)》(見附件3)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2019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批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修改進口設備稅制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1997]37號)的有關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
對下列工程項目和中小企業,進口附件3所列自用電子設備和按照合同隨上述電子設備進口的新技術、新設施、新備件,不按規定征收進口稅:
(一)國家鼓勵外資融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二)外國中央政府利益和國際金融組織利益項目;
(三)加工貿易中小企業提供無外資參股的進口設備;
(4)西部周邊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工程項目;
(5)《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進口稅收制度的通知》(海關總署公告1999年第791號)明確規定,外商投資的中小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機構,應當用自有資金進行改造項目。
為確保上述《基本技術裝備和產品不免征進口目錄》(2018年修訂)變更前批準的工程項目順利實施,上述201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末批準的工程項目和中小企業將于2019年6月30日(含6月30日節稅)末進口設備。繼續遵循《司法部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制造與信息技術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能源局關于變更基本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制度相關指標的通知》(財稅[2017]39號)附件3和《司法部可持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商務部關于變更的新聞稿》(2012年第83號)。
自2019年7月1日起,上述項目和中小企業已進口列入《基本技術裝備和不免征進口產品目錄(2018年修訂)》的電子設備,不允許按規定征收進口稅。為保證政策實施的優越性,中小企業相關工程項目和工業產品需要與《基本技術裝備和不免征進口產品目錄》(2018年修訂)和《外商投資項目不免稅工業產品指標》(2012年修改)進行對比?!哆M口無免稅基本技術設備和產品目錄》(2018年修訂)中所列商品名稱與《外商投資項目無免稅工業產品索引》(2012年變更)中所列商品名稱完全相同,或僅適用于《進口無免稅基本技術設備和產品目錄》(2018年修訂)中所列商品。
3.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司法部可持續發展與改革司、制造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能源局關于變更基礎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制度相關指標的通知》(財稅〔2017〕39號)。
附件:
司法部繼續發展和改革制造和信息技術部
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能源局
2018年11月14日